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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放我试用期的工资

湖南-长沙 02-19 11:55  悬赏 0  发布者:helenq……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是一名应届毕业生,2011年12月23-2012年2月-13日,在湖南的一家中小企业做销售文员,试用期两个月,1500一个月包吃住,每月16号发工资,由于我个人的原因,在2012年2月9日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是老板说要等到招到人后交接了工作才能走,在2月13日本人确实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继续呆下去,在13日本人直接把工作交接给销售部经理,然后跟老板说了一下就走了,在15日时销售部经理打电话过来说我2月7日制的销售单里面的金额有误,少了1000多块钱,但是我很清楚的记得那个单不是我制的,2月7日早上,由于老板说很急,要我赶快把单制出来然后打印出来,要发传真给那客户,但是我是新手,对公司产品的价目表也不太熟悉,制的有点慢,老板就说让我让开,他来制(在我的电脑上),制好之后他就叫我直接发给销售部经理打印,然后把打印出来的销售单拿走了,现在就是不知道是什么情况,1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到账,已经过了3天了,我打电话问销售部经理,他说他要和上面协调,如果老板说要等到那个客户把余款汇过来再给你发,我也没办法,走的时候说好是1月份工资2月16发,2月份的3月16发,这个单我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还有1月份由于过年放假9天,老板说没有一天带薪,合理吗?我的工资还要的回吗?求助!!
问题补充:
销售部经理说要在我的工资里扣伙食费,从1月30日开始扣到离职的那天2月13日,他们给的理由是没做满7个月,这样合理吗?我们面试的时候说好是包吃住的1500一个月,也没说没做满7个月就需要在工资了扣伙食费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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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9 12:50
试用期间离婚的只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发放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工资应在离婚时一并结算完成。劳动者有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权利。你可与对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可仲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追问:

如果那客户不把钱汇过来,我是不是需要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貌似他们的意思是要从我工资里扣除?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是由我一个人承担吗?

回答:

要具体看你工作中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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