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李波  陈皓元  申维丰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律师,我朋友是上海人,被宁翼贵金属和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现货原油诈骗,打过官司,但证据不足,我应该

上海-浦东新区 08-27 16:4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我朋友是上海人,被宁翼贵金属和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现货原油诈骗,打过官司,但证据不足,我应该如何打官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盛*兵,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县。
委托代理人钟海,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宁翼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5号五层。
负责人孙海侠。
被告天津宁翼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商务园西区28-1-2046室。
法定代表人孙海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登,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兵诉被告天津宁翼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下简称宁翼公司上海营业部)、天津宁翼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下简称宁翼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海,被告宁翼公司委托代理人潘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翼公司上海营业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兵诉称,2015年6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宁翼公司上海营业部员工小邓(全名不清楚)先后通过座机和私人手机打电话给原告,邀原告至该被告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5号五层。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到该被告经营场所,小邓安排其同事接待了原告,要求原告在手机上下载一个APP做原油期货,称此产品稳赚不赔。该被告帮助原告开户并绑定原告银行账户,卡号为4367XXXX9160。该被告声称是模拟交易,不发生真实的资金往来。后原告回到家发现银行账户资金减少。该被告声称是模拟交易弄错了,可以给原告介绍老师操作交易。在其介绍的老师的指导下,原告进行了操作,第一个晚上就亏了人民币7万多。第二天该被告让我追加10手,结果又亏了7万多。原告总计支出金额为228,000元,该被告的行为属于期货欺诈,后该被告在原告威胁报警的情况下返还了88,299.62元,还应赔偿原告139,700.38元。被告宁翼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资金139,700.38元并承担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宁翼公司上海营业部未答辩。
被告宁翼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的诉称没有证据证明,对此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5年8月起在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APP交易软件上进行交易,其资金汇入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交易资料等证据,结合原告与被告宁翼公司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主张两被告对其进行欺诈,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提供的资金往来及交易信息,均与两被告无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问题补充:
驳回原告盛*兵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53元,由原告盛*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上海-杨浦区]
  • 夏之威律师 VIP
  • 电话:13524907984  只接受上海本地咨询 谢谢合作
  • 847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27 17:13
应该确认合同无效
回复时间: 2016-08-27 17:08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6-08-27 18:19
可以重新考量起诉或者上诉的可行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广西桂林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21
浙江 杭州
人气:441875
广西 柳州
人气:703741
山东 菏泽
人气:20822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