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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二手房交易合同,但在过户前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主的维修情况又不令人满意

江苏-南京 08-27 17:5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签订了二手房交易合同,但在过户前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主的维修情况又不令人满意,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本人今年3月份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联排别墅,总价400余万,预付定金40万,合同约定9月5日支付首付并过户,交房时再支付尾款5万元。但由于先前连日大雨,发现房屋地下室有严重渗水现象,属于重大质量问题。房主现正在采用注浆方式进行维修。但我们通过咨询相关专业工程人员得知这样做只能起到暂时效果,时间一长还是会渗水,根本解决方法是房屋渗水部位从外部开挖后重新做防水层,但这样做成本较高,房主不接受,因此产生分歧。该房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今市场价已增值100余万元,我们因此仍然想要购买该房屋,现在距离合约约定过户时间只剩一周左右,因此想就这一情况咨询各位有经验的律师该如何处理,最好能给出具体所依据的法律条文:1. 9月5日之前没有维修到位,是否还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过户?是否应该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条文?2. 房主如果坚持不接纳我们提出的维修方法,有无法律依据可以强制要求对方进行维修?如果需要出具鉴定之类,需要向哪些部门提出鉴定之类?3. 如果房主拒绝维修,并以此为理由终止卖房合同(因为根据现在市场估值,即便返还定金并根据合约额外赔偿我们40万,原房主重新按现在的市场价卖房仍然可以获利更多),我们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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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27 19:16
房屋必须按时过户,买方按约定支付房款,对于维修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6-08-27 22:16
一、过户之后仍可要求原房主维修;
二、如原房主据不维修,可自行维修后要求其承担合理的维修费用;
三、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可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具体条文参见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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