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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赔偿数额是否可以与公司协商决定?

 02-21 17:18  悬赏 0  发布者:李幸耘 给我留言 地区:- 回答:(1)
您好,最近我司在要求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合同,该合同规定:"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 从事任何工作,包括兼职,全职,自营",离职后公司会根据该员工最近12个月月平均的2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当地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比例,则优先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赔偿.
现在,我的问题是,东莞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对此类赔偿的具体标准,所以,按公司约定,我们只能按照公司给出的20%来接受补偿,但是,如果公司要求我们一年内不进入该行业工作,但给出的赔偿只相当于两个多月的工资,这对于雇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对公司现有的赔偿标准不满意,现在,本人不想签这个协议.除非公司提高赔偿标准.请问有没有这个可能与公司另外签订一份赔偿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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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2月21日 17时25分
不仅东莞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而且其他地方都没有此规定,你可以和单位协商来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追问:

谢谢吴律师,但我有从其它渠道了解到,深圳还是有这方面的赔偿比例的.是按最近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1/2分月支付,现在,我打算等我们的人力资源找我谈,如果我双方协议不成,公司方面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回答:

你讲的是经济补偿金标准而不是竞业限制补偿标准。 双方协议不成,公司方面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答清晰明子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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