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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钱该由谁来还?

 02-22 10:35  悬赏 10  发布者:zr1978……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巴音郭楞 回答:(2)
砖厂承包人为了经营砖厂,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14.2万元,并用砖厂的砖票抵押作为还款保证。借条是砖厂承包人签的自己的名字,借款全部用于砖厂购买燃料和发放工人工资{有砖厂当时的生产主管和厂长作证},现在承包人不在了,砖厂业主收回砖厂既不偿还借款,也不让我拉砖抵账.砖厂承包人与砖厂业主签订有砖厂承包设备折旧合同.我起诉到当地一审法院,被告为砖厂承包人和砖厂业主,诉讼请求是:1要求他们偿还借款或拉砖抵账,2要求支付借款约定30%的违约金.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起诉费。一审法院以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说借款是砖厂承包人的个人行为,砖票是质押性质,没有砖厂业主的签字认可,视为无效抵押.判决书对我的证人证言只字不提,判决承包人还钱。和我同样持有该砖厂砖票的买砖人,砖票和我的一模一样,他们只有砖票,连付款的收据都没有,法院却说他们是买卖合同关系,判决砖厂业主承担还款责任。我不服一审判决,起诉到中院,开庭审理10天后,主审法官约我见面说了解案情,可见面后却给我说,他们觉得一审没有判错,会维持原判,如果我同意撤诉,按法院规定,可以退一半的起诉费。不知道中院的行为是否合理?我的钱该由谁来还?我怎么做才最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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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2月22日 20时52分
建议委托律师维权为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案件已结束,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2 10:39
是否撤诉你自己决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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