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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

湖南-永州 02-24 11:31  悬赏 0  发布者:130131…… 给我留言  回答:(1)
在我们居住的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业主大会经讨论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聘请大门看守。年底由业主委员会以每户每年500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等。现小区的一些业主经催讨后拒不交纳上述费用。
请问:1、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是为全体业主的利益服务的,其能否作为原告起诉业主?
2、《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委员会有督促业主交纳之责,但起诉主体应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起诉?
3、费用的金额是业主大会讨论定的,并没有具体的收费依据,现业主委员会收取上述费用是否合法?
4、未入住及长期不在家的业主是否应补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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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4 11:41
会议讨论通过是否形成书面材料,可依事先的约定要求履行义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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