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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是否应当免除?

 09-01 11:13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三亚 回答:(14)
本案原告与被告分别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多用途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道路事故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以当地《2015﹣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为法律依据,以原告住院77天为事实根据对其他项目和计算结果基本上达成共识,但原告索赔的营养费这一项目及数额8350元(50元/天×77天﹢出院休息90天)与被告存在较大争议,原吿主张营养费:50元/天×167天(出院休息3个月)=8350元,被告主张免除营养费这一项目及数额,其理由: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释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之规定,原告该主张:❶三期鉴定既无提及营养期,仅有误工期365天这一结论(原告主张出院休息3个月是指误工期并非营养期,属于混淆三期概念,重复计算营养期情形)又无医疗机构明确医嘱;❷依其伤情不存在营养吸收障碍的问题,且住院期间已经有伙食补助费100元/天×77天=7700元及伤残赔偿金19826.00((农村户口)9913/年×20年×0.1(伤残等级10级),故其营养费8350元的主张不予认可而免除。本工作室目前致力于依法维权实验,寻找高效解决争议的方法,以期磨合双方当事人乃至司法认知,达到民事诉讼最佳效果。本次代本案被告咨询,各位在线律师是否支持被告的主张,恳请赐教。谢谢!
问题补充:
❸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误工期:365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受伤,按农林牧渔标准计算27748元/年÷365×365=27748元。显然,原告上述主张出院休息3个月包含在误工期365日内且在误工期内索赔27748元被告不异议,但住院时间77天,即使计算营养期也只能是77天,不能计算167天,是否?
原告第一次留医54天,于2016年1月18日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康复锻炼、加强营养支持。第二次留医24天,于2016年5月11日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不适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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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9月01日 17时48分
1、营养费法院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控制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本案对方十级伤残、年轻力壮不需要护理,不应该需要营养费的,相信病历医嘱也不会有“需要补充营养的意见”;所以调解坚决不同意给付营养费,调解不成法院也不会支持“营养费”的。3、当然为了尽快结案也可以让步,同意住院期间给付一个月的按照机关出差补偿标准一天20元,或者77天都给,也就一千多元吗!肯定不能计算167天啊!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徐律师您好!感谢您及13位律师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本工作室依法维权实验项目(即本次咨询问题)在诉讼程序中先坚持免除营养费这一观点,然后视其情况酌情给予一个月营养费或许能够磨合其他当事人及司法认识。谢谢!
其它答案
  • [甘肃-兰州]
  • 张鸿律师 VIP
  • 电话:138936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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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9-01 11:18
基本可以。
回复时间: 2016-09-01 12:19
一般住院期间有伙食补助费不再支持营养费,出院后确需加强营养需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证实营养期
回复时间: 2016-09-01 13:16
你好!
1、我国法律支持营养费。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营养费的支付需要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如果伤者拒绝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营养费赔偿金额一般是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确定,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5、因此,被告主张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原告可以申请医疗机构就营养费事项进一步鉴定。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01 15:01
营业费需要医嘱或鉴定 ,若没以上证据,不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6-09-01 15:17
如病历上医生医嘱需补充营养可以支持。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酌情处理的情况。
回复时间: 2016-09-01 16:14
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是两种治疗目的和花费,不应免除。无医疗机构医嘱,对方提出的费用无据无实,确实过高,根据法院自由裁量等因素考虑,会相应减少,个人感觉一般不超过4000。
我的补充: 2016-09-01 16:17
可以说,营养费随病情发展和需要,不应严格计算,而应据实。原告未提供相应营养费花费证明也无提供任何关联证据,从而免除。
我的补充: 2016-09-01 16:18
可以说,营养费随病情发展和需求会有不同,不应严格计算,而应据实。原告未提供相应营养费花费证明也无提供任何关联证据,从而免除。
回复时间: 2016-09-01 17:37
营养期以三期鉴定为准不能重复计算
回复时间: 2016-09-01 20:47
如果有医嘱或鉴定意见需要加强营养的,法院会支持营养费,否则不予支持。
如有不明需帮忙的,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6-09-01 21:43
可以。
回复时间: 2016-09-02 08:45
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以及营养期限需要做司法鉴定,没有经过鉴定的,可以拒绝支付。
回复时间: 2016-09-02 11:03
出院后确需加强营养需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证实营养期
回复时间: 2016-09-03 12:45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营养费是有一定部分支持的。
二、支持的数额目前普遍较少的,一般就是15到30 元一天,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另外法院判决还会适当调整的可能。
三,我建议还是适当补偿吧,因为本身数额不大,您可以有选择的权利的。可以先不给,或调解再给。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回复时间: 2016-09-05 09:28
先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分清责任。如果比较严重,建议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肇事车辆,如果构成人身损害或者伤残的建议先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鉴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2万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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