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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面(男方)签订转让的单位集资建房资格协议是否有效?

 02-25 12:55  悬赏 0  发布者:冬XFL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娄底 回答:(1)
2011年5月,我以8万元从某单位朋友那里买了一个购房指标(其中:指标转让费为3万元,首付的房款5万),转让时有男方的父母及男方单位的一位领导(转让协议中的见证人)在场,后来我又往男方的购房帐户里陆续补付了2次购房款,每次5万元,也就是说我已累计支付18万元。房子至今仍在建设中,具体是哪套房子要等交房后单位统一抽签才能确定,也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现在该男子夫妻双方因为离婚纠纷,女方提出来该房子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转让协议上没在她的签字为由,说该合同是无效的,要求我退出,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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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2月25日 13时56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有效!
追问:

谢谢你!范律师。我还有要补充说明的是,当时男方及其父母在跟我写转让协议时说的理由是:父子同在一个单位,有两个购房子标,同时供两套房,经济上负担不起。现在女方在电话里说,我在2011年5月份受让购房资格的时候,他们夫妻已在闹离婚,这是男方单方面蓄意隐瞒事实真像转移财产。并说我的这份协议是无效的,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回答:

因购房权人是男方,与女方无关,诉争房产只有男方没有放弃购房权自己实际出资买下来了,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后的转让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涉及女方的利益,女方可以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无效。可是本案的情况是,男方转让的是其自己的“购房权”,此购房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男方将购房权转让给您无须经其老婆同意,合同有效。

追问:

谢谢范律师,您的指点让我心里轻松了许多。但案中购房资格转让时,8万元中已包含5万元的首期购房款,现在女的就盯住这一点,说这5万元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到时候交房子时只在她有资格住进去,我只能向男方索赔。请问她的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吗?

回答:

五万是否有注明?

追问:

协议中已注明:1、某某的购房资格作价3万元转让;2、某某存入团购帐户中的5万元由我现金支付给某某,后续房款由我自行支付;

回答:

那女方毫无主张的可能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热情,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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