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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民间借贷,案外人

湖北-襄阳 09-06 00:05  悬赏 0  发布者:朱顺东11 给我留言  回答:(2)
所买房子为一家乡镇小产权房屋的第二层,卖家有该栋楼的总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期间多次找到卖家办理房产证,都未能办理到,小产权的房子在当地也确实办理不到房产证,我们再付完尾款后选择在当地公证处予以公证,但是在公证后的一年内,卖家却拿着我层的房产证(已办好而未给我方也未告知我方,我方并不知道卖家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抵押已进行民间借贷。可以明确的是 我们买房(2009年正月)的时间(公证的日期2013年初)在卖家借贷之前,而法院判决为对房屋的债权请求权,不能对被借款人的优先受偿权。同时,现在房子卖家(也就是借款人)已逃跑。我方对此次法院判决不服,予以上诉,一审再次审理之后,这次是赢了,而这次被告方(被借款人)又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诉了,要是这样一直申诉下去有意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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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9-06 10:53
当事人有权用完所有的法律救济程序,既然对方已经申诉,建议你也请律师代理辩护维权。
回复时间: 2016-09-06 19:35
你好:关键在证据了,可以投诉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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