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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广西-桂林 03-01 19:46  悬赏 0  发布者:luxinx…… 给我留言  回答:(3)
人从95年12月进国营厂 2000年用职工安置费验资注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但从来没发过分红或利息然后本人于2006年6月解除合同离职并补偿7010元然后领了19个月的失业保险现在的情况是这样:2011年5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一个决议:只要改制前在职职工的 补发安置费的十一年半的利息并收回工龄股收益。(本人安置费是:20380元这一档次)本人于今年2月20日辗转听到消息后回来领取,但只给本人退厂后的4年零7个月的利息,而且是在扣除7010后才计算的。本人离职前的6年半的利息说不给请问大大们 利息合不合理?又从本人安置费中扣除7010元合不合理?如果不合理该怎么办?实发13380元安置费与13380元退职后的4年7个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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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2 10:34
既然是已经入股了,那就不是公司单方面说了就算的了。
回复时间: 2012-03-01 19:53
不服可以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3-02 00:38
如你所说情况,当然不合理。
对于股权及分红、利息,你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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