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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商品房买卖纠纷

 09-08 17:34  悬赏 0  发布者:mojiel……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恩施 回答:(1)
我于2013年9月7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款。该份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4年5月31日前,并约定超过交付期限30日后,按照所交房款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被告没有达到交付条件,期间我去找开发商交房,但是看到还有为完工的项目,我就没有接收。并要求整改,开发商一直不改。到了2016年5月14日,我找到开发商的售房部要求处理,工作人员还是忽悠,当时我用手机有录像。并且去房屋内(门是开着的)照了照片(用当天的报纸作前景)。存在的问题:预留下水管也没有打通,还在室内安装了二个公共消防栓接口。
问题一、在我买的房屋内安装公共消防栓是否合法?。
问题二、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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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9月08日 20时00分
你的要求是什么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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