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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03-03 22:56  悬赏 10  发布者:罗宾555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通州区 回答:(1)
上月19日我签署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需押一付三。但是因为我当时资金有困难,同房东协商后,其同意我先付一个月租金和押金,其余两月的租金在本月19日支付。我们当时还签署了写有19日支付其余租金的条子。前两天我因为工作调动,决定只租一个月。房东即以我拖欠房租为由,要求我按拖欠天数乘以总租金的1%支付违约金。请问这样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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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03日 22时58分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追问:

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那么既然房东已经同意我可以本月19日再支付余下房租,在押一付三的情况下,我还算拖欠房租么?

回答:

不属于拖欠,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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