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年遇春  吴健弘  申维丰  朱建宇  
已解决问题

夫妻民事债务连带责任月清偿数额计算方法

 03-04 18:00  悬赏 5  发布者:求助888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建 回答:(2)
妻子背着丈夫,单方欠下巨债,但欠条上未有注明债务与丈夫无关,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丈夫承担连带责任,现要求丈夫每月偿还5000元。双方已离婚,女方目前无业,男方仍有工作,债权人把矛头全对准男方。男方的父母健在并且均有退休金,有一个孩子仍在读书。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男方目前的工资该具体扣除哪些部分以偿还法院判决的金额?能留下哪些部分,多少?请求各位律师帮忙,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04日 18时11分
那怎么不上诉呢?
我的补充: 2012-03-04 18:1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有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之分呢
我的补充: 2012-03-04 20: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根据这两条规定,在法律意义上,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与保留当事人生活必需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其债权,但是,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同样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法院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或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偿还债务
我的补充: 2012-03-04 20:55
我在想你要不要申诉呢,申诉一旦立案进去就有可能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追问:

您好,有上诉,可是没办法,可能数额太大还是别的原因,法院就是说借条没有注明“此债务与丈夫无关”。看了一些案例,有的判个人债务,但更多还是共同债务啊。原来还以为有希望的,上诉了一个,后面再也没有钱继续上诉了。
现在就想请问能留下多少?每月法院要求的不可能交的出来的,工资要不要去掉“水电、孩子生活费学费”等等这一类的再交给法院?

回答:

只要是维持生活必需的费都可以留下,即使是法院强制执行,都会给被执行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的。国家不允许法院的判决导致当事人倾家荡产无家可归,基本生活需要都保证不了的。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就是说基本生活保障是吗?

回答:

基本生活保障,各地都有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福建的2000左右吧,具体多少,你问一下当地的12333,问下社保中心

追问:

真的很谢谢您,申诉的话时间效力是多久的呀?还要多少费用呀?之前本来也以为上诉会有用,好不容易借了钱上诉,可判出来就是说根据法律条例,根本不管是不是用于家庭支出以及知不知情,这种情况真的很委屈,有苦都只能往肚子里咽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真的非常谢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4 19:41
要分清个人还是共同债务。
追问:

分不分都是法院说了,本来就不知情的,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可上诉了还是那么判

评论者:冯礼桉律师
时间:2012-03-05 08:09
你好!如果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并且该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山东东营
广东深圳
河南郑州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968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80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