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与丈夫分居三年。这三年他借款200W算共同债务吗

北京-房山区 03-05 12:14  悬赏 0  发布者:LIUQIA…… 给我留言  回答:(15)
我与丈夫已经分居3年,以前是他不肯离婚。现在他起诉离婚了。我收到法院传票。在分居的三年里他跟我说借款200W。请问这算共同债务吗。我们结婚7年。事实婚姻10年,先有的小孩后领的结婚证。孩子他要抚养,我们共同生活期间花了十万块钱盖了一个场子。承包的土地,合同三十年,这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们是自己做生意的。还在别的地方承包了土地盖了房子。都算共同财产吗。当时我走的时候店里的货剩下十万块钱的。这个怎么算。。。他所有的欠款都没有我的签字。。。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我们分居的时候,我找了一个男朋友,这算有过错方吗。现在他也有对象一直同居快两年了。这个怎么算。起诉书上他没写这些。只写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他欠的钱我都不知道。也没给我花。还有他办了很多信用卡。大概20W.都是我们不在一起的时候办的。这算共同债务吗。我要求分割我们的共同的财产。这个可以吗。着急。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70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05 20:33
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不算共同债务。
婚后所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店里的钱归店里,作为出资人从店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
回复时间: 2012-03-05 12:17
你好!如果这些欠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话,原则上你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上述所描述的财产均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予以均分。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一般是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

孩子的抚养费一般可参照给付方月工资的20%到30%。但是特殊请款例外。

如需法律帮助请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3-05 12:17
你这个案子要找当地律师及时介入,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2-03-05 12:37
您好!如果不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话,属于他个人债务,你不需要偿还。法院一般是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

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
回复时间: 2012-03-05 12:49
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均分。至于债务,因你丈夫的200万债务未用于家庭支出,不是你们双方共同使用,因此,你可以不用承担该部分债务。如果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都与第三方有同居关系,则双方都有过错,这方面证据举证比较困难,如果对方未提,你可以不予认可。如需要更为详细的解答,请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3-05 13:02
有分居证据的情况下,对方所借款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由其偿还,与你无关.协议离婚不成,搜集对方过错证据,起诉到法院离婚时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电话详谈.
回复时间: 2012-03-05 13:27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3-05 14:1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举证证明该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话,可以积极抗辩。
回复时间: 2012-03-05 14:40
如果这些欠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话,原则上你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2-03-05 15:53
你们婚后共同置办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依法分割,分居后他所欠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没有偿还的义务。关于孩子的抚养和其他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2-03-05 15:57
你好,如果该钱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你不用承担。
回复时间: 2012-03-05 16:15
建议找律师处理,这个一般不认为是共同债务,但是也有风险。
回复时间: 2012-03-05 17:23
你好,若可以证明借款是在你们分居期间对方个人借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婚后你们取的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回复时间: 2012-03-05 20:43
建议委托律师维权为佳!
回复时间: 2012-03-05 22:13
若可以证明借款是在你们分居期间对方个人借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婚后你们取的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江苏无锡
山东济宁
广东广州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82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06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33
江苏 南京
人气:149968
辽宁 大连
人气:11374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9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