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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江苏-南京 03-07 19:18  悬赏 20  发布者:flylei……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与用人单位签定了时间为:11年9月6日至13年9月5日的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3月5日领导找我面谈,说试用表现不太满意,希望能与我重新签定协议,职位降半级,如不同意,将以“试用期内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我有如下疑问:
(1) 此合同为两年,试用期应为2个月,通知试用期不满意是否有效?
(2) 企业只是对我不愿意加班不满意(其在合同的相应条款为“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事务”),无其它证明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证明,其是否可以以试用期内不合格解约?
(3) 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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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8 08:50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3-08 15:20
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的时间,超过部分应当是无效的,如公司现在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那就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赔偿,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应当支付你本人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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