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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03-08 11:25  悬赏 0  发布者:qinxuw……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杨浦区 回答:(4)
我的劳动合同2011年11月份到期,单位人事没有找我续签,这时已经怀孕五个月了,在2011年12月份开始休产前假,当时写了书面申请领导也是批准的,2012-2-3号生了宝宝剖腹产,现在老板让我四月一号上班,不上就解除劳动合同,他的意思是我已经休了四个月了,他的算法是从我开始休产前假就开始算休产假,我想问一下他这样算对吗?我想问晚育假是属于法定假吗?老板也不给我休,如果我四月份不去上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能赔付我几个月的薪资
问题补充:
如果公司被注销的话,我的权益还有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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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3月08日 11时44分
你好,你的情况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产假计算: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2、对公司做法不服的,可向你们企业辖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8 11:32
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回复时间: 2012-03-08 20:53
不对。晚育假属于法定假。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公司注销,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03-09 13:00
您好!晚育假属于法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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