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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

重庆-九龙坡 03-15 11:46  悬赏 5  发布者:冯波F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1年将我老家农村的两间房屋以卖瓦和卖搁板的形式把房子卖给我的叔叔,原来说的价值2千元的材料当时只支付了1200元钱。剩下的800块钱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支付。但是没有合同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现在我叔叔要以复耕的形式买宅基地卖给国家,由于村里的疏忽,把我的宅基地确权在我叔叔的宅基地产权证上,但是我本人也有我自己的宅基地产权和1986年我们县里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在我要求村里立即停止侵权,并且把错误的权属关系纠正过来,我应该走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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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5 12:04
立法将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明确为行政诉讼,而且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因此,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救济途径程序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进行,即先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进行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2-03-15 12:41
你可以提出登记异议,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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