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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高校违规招聘维权求助

 03-17 02:25  悬赏 10  发布者:swpu20……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23)
我们大学公开人事招聘违规操作,违反了教育部多条明文规定。此时多次向大学人事处反映,但是均无效果。后来将此时反映至省教育厅人事处,省教育厅人事处也未及时制止其违规行为。公开人事招聘要求应届毕业生需今年7月31日以前获得学位、学历双证。我们是本次公开招聘的竞聘学生,还有一个学生是2009级2+2保送研究生(因为成绩及能力远不能满足保送生要求,所以通过2+2辅导员形式保送的研究生),按照政策文件其今年是不具备毕业和获取学历条件的,但是学校人事处多次表明其是具备毕业资格和具备6月30日前获取学历条件的。
证据材料:
1.教社政[2005]2号文件,第二条中第二段第五行明确指出了: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本校免试推荐的硕士生、博士生中择优选聘专职辅导员,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部分高等学校2+2(有些高校为2+3)政策就是基于此诞生的。规定中说明了先专职从事辅导员,然后才攻读研究生学位。所以在从事辅导员期间是不应该攻读学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思政厅函[2011]4号文件附件3,明确规定部分高校根据工作需要,从本校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择优选聘的“2+2”、“2+3”等类型的辅导员,在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列入专职辅导员统计;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列入兼职辅导员统计。2+2或2+3后面的“2”和“3”才是研究生修业年限(攻读学位)中规定的2-3年。前面的“2”是专职辅导员。也再次说明了我校那个2+2学生前两年为专职辅导员,攻读学位现在仅半年,应完全不具备毕业资格和获取学历的条件。
3.根据教育部“如何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中明确指出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途径与学习形式为全日制脱产学习。杨火海从攻读学位到现在仅全日制脱产学习半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研[2009]1号文件关于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全日制研究生一般年限为2年,含教学、实践、学位论文多个环节。所以,应该认定我校那个2+2学生今年7月31日前是不具备获取学历的。
4.就是因为成绩、科研能力等均未达到保送研究生要求(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所以才通过2+2政策才具备保送资格的研究生。2+2研究生培养和一般研究生培养方案是不一样的。然而我校人事处依据其是2009级学生,3年应该有毕业和获取学历资格,所以认定其是符合资格的,而完全忽略了他是2+2的学生。所以,这种依据存在严重不合理性。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及教育部办公厅教学厅[2005]6号文件。第三章学籍管理中第四节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校那个2+2学生应属于前两年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2011年9月才开始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但是我校人事处认定他是2009年9月开始攻读学位的,明显违反2+2相关政策的精神和要求。
6.《我校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允许部分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其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提前毕业每年受理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12日,须公示一周,对于申请者还有包括已修完学分、学位成绩不低于85分、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等要求。但2012年提前毕业硕士公示中没有其的名字,其学位成绩不低于85分、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等要求也未做到。完全没有提前毕业资格和获取学历的资格。且针对全日制脱产仅不足1年的研究生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是无法获取学历的,也不满足攻读学位2年的要求。

希望能否通过向教育部反映?(函件写法和怎么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多种方式?要求学校人事处取消不符合条件人的竞聘资格,要求按照公开招聘文件内容执行。不知诉状写作方式及诉讼流程?胜诉几率?
问题补充:
这一个岗位有我们3个人参考,分别是本专业博士后,本专业成绩第一的硕士应届毕业班研究生,还有就是那个仅攻读半年学位的2+2辅导员.因为他当辅导员,所以和上面的人都很熟悉.我们是天天全日制脱产从事本专业学术研究,但是他仅去年9月才开始(由专职辅导员转为兼职辅导员)半脱产式学习.但是他的考试成绩明显比我们2个高,针对这一点大家都觉得很假.,但是又提不出证据(涉嫌漏题和面试人情高分).而且他还没有毕业资格,但学校却百般维护.去声教育厅举报,省教育厅不但没有为举报者保密,还直接把我们实名制各种材料直接交回学校,也不再处理.寻求能维护权利的法律帮助.不胜感谢!
请问举报信是直接寄送至教育部吗?还是寄送至教育部哪个部门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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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23日 08时25分
您好 其实按照正常程序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比如说向学校纪检和校长反应 或者相关公共信息政府网站上进行投诉举报 

这些方法都没有实际作用的   我就上个月还处理过和您一样的案子 其实方法很简单  直接找负责人最好是几个人一起去 把你知道的“情况”说一下   您的问题真的可以马上就解决的

    假如这个方式对您有用  希望您可以采纳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学校领导持漠视态度,不给回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17 06:46
建议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追问:

请问举报信是直接寄送至教育部吗?还是寄送至教育部哪个部门呢?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3-17 07:40
能向教育部反映
追问:

赵律师您好!请问举报信是直接寄送至教育部吗?还是寄送至教育部哪个部门呢?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3-17 08:03
向教育部反映
追问:

李律师您好!请问举报信是直接寄送至教育部吗?还是寄送至教育部哪个部门呢?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3-17 08:50
此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可以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
追问:

杨律师您好!请问举报信是直接寄送至教育部吗?还是寄送至教育部哪个部门呢?谢谢!

回答:

寄到教育局。

回复时间: 2012-03-17 09:09
你好!可向教育部反映。
追问:

亓律师您好!请问举报信是直接寄送至教育部吗?还是寄送至教育部哪个部门呢?谢谢!

回答:

你好!寄到教育局即可。

回复时间: 2012-03-17 09:31
将公开招聘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汇总,向教育部门,学校纪检等部门反映。将文件和你的分析同时发给这些部门,文件之间的对比会看起开比较客观,容易引起重视。
回复时间: 2012-03-17 14:16
如果您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起诉讼,但是可以向教育部举报。
追问:

王律师您好!我也是参考人员之一。直接和自身利益相关。应该算利害关系人吧。能起诉马?还有就是请问举报信是直接寄送至教育部吗?还是寄送至教育部哪个部门呢?谢谢!

回答:

你可以起诉,这是你的权利,但是具体的案由需要在立案时确定,因为很可能遇到法律的空白,考试本身就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起诉的范围。你举报可以向教育部的部门也可以给部长写信。

回复时间: 2012-03-17 16:37
你好;1、可以向教育部反映,也可以聘请律师帮助你反映;2、函件写法和怎么交,可以问律师,如果你是大学毕业生,应该自己会写、会交的,这对大学生应该是常识性的知识;3、法院不会受理这类情况,不属于民事也不属于行政案件;4、建议你;如果你也是应聘对象,应该把精力放到“应聘复习上”争取考出最好的成绩;5、如果你不是应聘对象,就不管他了,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去努力奋斗吧!
回复时间: 2012-03-17 22:47
直接邮寄给教育部长或教育部纪检部门。
回复时间: 2012-03-19 09:01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3-19 12:56
您好!已回答了
回复时间: 2012-03-19 15:36
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3-20 10:51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向学校纪检和校长反应 2.相关公共信息政府网站上进行投诉举报 3.向教育局举报 4.提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2-03-21 08:29
1、法院不会受理这类情况,不属于民事也不属于行政案件;
2、建议你可以向省级政府和教育部反映,也可以聘请律师帮助你反映。
回复时间: 2012-03-21 11:03
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2-03-21 15:12
胜诉率这个问题没法回答你,我只能给你说如果证据齐全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一个案件能不能胜诉不是律师说的算,要看案件详情、双方证据情况、诉讼技巧、法官的认定与判决,这是一个综合因素。如果有哪个律师给你说这案子肯定能赢,那一定是为了骗你钱。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回复时间: 2012-03-22 08:35
向该大学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2-03-22 15:30
直接到上级教育部门反映情况,可以直接寄送信访部门或者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12-03-22 21:22
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3-22 21:47
此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可以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
回复时间: 2012-03-23 13:58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维权,最大限度的保护你的利益。最好拿着材料当面咨询律师,获取详尽的方案。有需要律师帮助的,可以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2-03-2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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