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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尾款未及时缴纳的滞纳金问题

福建-福州 09-25 21:09  悬赏 0  发布者:twerp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从个人手上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当时卖方并未从办下第一手产权证,合同签订时间是2013年,签订之日已缴纳80%的成交额。
合同约定第一道产权办下后双方应10日内一同前往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按成交价的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违约超过10日可发起挂号信督促履行,如不履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追求违约责任。
今年4月份他们获得第一道产权证后电话通知我缴纳剩下20%房款并做过户手续。
因本人资金问题,无法完全缴纳尾款,对方友好表示理解,同意宽限。至今未正式发函。
至今日本人缴纳完所有尾款要求办理产权时,对方却要求我从他们第一道产权办下的4月到现在,按合同内容的补充条款每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共计8万元。
本人感觉有恶意讹诈之嫌,并不愿意缴纳滞纳金,请问我是否应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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