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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办理产权

吉林-长春 03-25 09:33  悬赏 20  发布者:yy121 给我留言  回答:(5)
“房屋合同上写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第2项: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请问:1、我是2009年7月和售楼中心签的购房合同,截止到2012年3月产权还没有通知我办理,我是否可以得到违约支付金?
2、我是贷款购房,是否按照首付款的比例来支付我违约金?
3、如果近期通知我可以办理产权了,我是否还会得到违约金呢?
4、请问什么机构部门能够解决或咨询这种相关事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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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25 10:31
可以退房,并按2项处理,2项规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你的损失,有权按实际损失索赔
回复时间: 2012-03-25 10:57
面询律师为佳
回复时间: 2012-03-25 11:21
可以退房,并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2012-03-25 18:16
可以退房,并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2012-03-25 20:27
房屋是否交付,如交付,可以主张房屋过户,并得到违约金,如果近期通知你办理产权,那要根据截止至通知你办理产权那天是否超过规定办理产权的期限,如超过可以在办理产权的同时得到违约金。如还有疑问,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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