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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抗辩法庭能支持吗

 10-02 17:25  悬赏 10  发布者:问你们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安庆 回答:(1)
二、二审支持一审使用废弃的法律条文 债务人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由于债权人怠于行驶登记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抵押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而一审的判决却沿袭担保法第41条,抵押合同自物权登记时生效的规定,使用担保法司法解释38条2款抵押合同无效的规定,由保证人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埋单,二审认为该判决结果使用法律正确。保证人认为该判决结果违反了物权法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本法”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实施后由于担保法抵押合同生效的规定与物权法抵押合同的规定不一致,担保法的规定已被物权法废除,在物权法的框架下,担保法司法解释38条2款的规定,是被废弃的法律条文,应当弃用。再审裁定置一审使用担保法司法解释38条2款的事实于不顾,认定一、二审没有否定合同的效力,其理由是何等的荒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经上所述一审使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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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年10月03日 17时48分
建议带上判决书来我单位面谈
追问:

该判决虽然适用法律错误,但没有设立抵押权,到你单位面谈,同样没有用,最终法院会纠正适用法律错误维持原判。因为法院要保护自己的面子,如果在你那里交一笔律师费,连带责任人是雪上加霜。哈,哈,大家说是吗.....?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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