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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赔付

陕西-西安 03-27 13:11  悬赏 0  发布者:taogj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
     我是陕西省一家市级公立医院在编(事业单位编制内)外科医生,工作接近五年,独立值班3年半。刚从外面进修学习(时间一年)归来。由于原工作单位病人少,业务开展受限,效益差、不利于年轻医生事业成长,故申请辞职。所有医生进修前都与医院签了协议:进修回来五年内不得调动,否则赔付工资、进修费。而现在原单位要求赔付:进修期间--1年的工资,奖金,进修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取暖费,降温费,医院损失费等共计近7万元。请问原单位要求是否合理?协议是否违背《劳动合同法》?哪些费用是目前新上岗单位应该承担的?
     我是农村出来的,法律知识缺乏,经济负担重,难以接受医院的赔付要求,期望能够得到您们的详细指教,诚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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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27 14:52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你们单位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是合理的,但不应当超过他为你提供培训所付的费用。
回复时间: 2012-03-27 15:05
如果你是医院外聘的医生,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只有单位的支付的专项服务费用,才可以要求按服务期比例返还。
回复时间: 2012-03-27 22:0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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