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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吗?应承担什么损失?

 03-31 14:05  悬赏 0  发布者:liubo9……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沈阳 回答:(4)
律师您好:
我在2011年10月15日与沈阳某房产开发商签署了一份[内部认购书],并交付了定金2万元。又于10月23日交付了首付款33万元,并约定贷款其余的50%房款。当时其[销售许可证]还没下,所以没有签正式的买卖合同。其销售许可的日期是10月27日。
[内部认购书]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现在想解除合同,但开发商要收取总房款10%即7万元的违约金。
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吗?应承担什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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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31日 14时22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需看你与开发商签定的《内部认购书》是否符合第五条规定内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  
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  
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我的补充: 2012-03-31 14:24
不符合的,你可以解除合同,2万元交付的定金不能退回,就是违约金。
追问:

您好,[内部认购书]中只有提到前4条内容,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吗?如果认定有效就不能解除合同了吗?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31 14:09
可以解除,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3-31 14:19
没有销售许可证,不允许销售房子
回复时间: 2012-03-31 14:23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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