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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铺面公滩面积的问题.
广西-南宁 04-01 13:22 悬赏 25 发布者:388524……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购买了一层392平米2楼整层的铺面,公滩面积是87平米。我现在有一个单独通往2楼的楼梯。这栋楼还有另外一个楼梯是楼上住户用的,但是我的公滩面积也包括了这个楼上住户的楼梯。因为消防方面的问题,我需要在这个楼梯开墙打个门通向这个楼梯做消防通道。但是物业说不允许我开这个门通过这个楼梯。但是我觉得既然这个楼梯列入我的公滩面积之内,这个楼梯我有权利通过,我在自己买下的楼层的墙上开个门通向这个楼梯,这栋楼是框架的这墙也不是撑力墙是可以拆的。我在这多开个门不是合理的吗?物业有权利不给我开这个门,不给我通过这个楼梯吗?现在物业不给我开这门,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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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
- 苏耀峰律师
- 18119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4-01 13:40
不是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的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第三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同意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的补充: 2012-04-01 13:45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第三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同意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4-01 13:51
楼梯你可以使用,但是你要改变房屋结构开个门是需要经过物业同意的,否则你不能开门。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有问题请留言,赵律师不接受异地电话咨询。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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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4-01 13:54
只要开墙的地方不属于主体结构,你开门的工程不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就可以了
- [北京-朝阳区]
- 李同红律师
- 4332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4-01 13:57
不是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的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4-01 18:50
改变房屋结构开个门是需要经过物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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