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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豫网上的新闻我焦虑了,帮我好吗
04-01 20:55 悬赏 0 发布者:我爱扶桑花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商丘 回答:(4)
在大豫网上看到下面的一则新闻,联想到自己现在住的房子开始焦虑了。当时结婚时没房子,爱人单位里一位老职工分到了一套房子名额,但他没有钱购买,而且说是要退修了,回老家,主动问我是否买,我付了房款,并给了他5万元的指标费。然后到公正处进行政公正。此房子为100%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的集资房。请问我们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吗?目前,此憧房子有了总证。会不会和我看到的新闻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呢?谢谢
我看到的这则大豫网新闻内容是这样的:
姐借弟名购房 房子升值弟妹不同意亲情反目
2012年04月01日07:31河南日报谢建晓我要评论(0) 字号:T|T
随着城市的发展,伴之而来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借名购房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
姐借弟名购房招致亲情反目
3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借名购房引发的官司。
刘某与刘某某是姐弟俩,弟弟刘某某是郑州电气总厂职工。2001年8月,弟弟与姐姐签订协议,同意郑州电气总厂一套面积87.2平方米的集资房(当时价格9.6万元)由姐姐按集资房款交钱,并办理购房手续;房产证以弟弟名义办理,商定适当时候再转姐姐名下。弟弟收取姐姐房屋补贴5000元。弟弟单位房屋交付后,该房屋至今由姐姐使用。
2010年,弟弟拿到了房屋所有证书,房屋性质登记为房改房。因为房屋升值,弟弟的妻子不同意该房给姐姐,姐姐遂起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把房屋判给她。
28日当天,经法官耐心调解,姐弟俩达成协议:姐姐再向弟弟补偿15万元,弟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至此,一起借名购房引发的官司得以解决。据悉,这是我省首起审结的借名购房案件。
“借名购房”纠纷具有四个特点
虽然此案经调解圆满解决,但它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却值得反思。此案承办法官黄健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定,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便规范案件审理、统一法律适用。
中原区法院马伟利法官说,目前出现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案,主要涉及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和政府经济适用房等,通常有4个特点:一是随着房屋升值,出借名义人往往以合同不合法而反悔多;二是双方对实际购房款的出资归属争议多,由于房屋出卖人仍以出借名义人为交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发票等,而这些收据、发票原件通常由出借名义人持有;三是借名购房人诉求出借名义人交付房屋、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居多;四是当事人不承认当初达成有借名购房口头合同争议多。
“借名购房”法律风险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建成教授认为,借名购房合同,因购买人不具有购买条件,而通过借用具有资格或条件人的名义进行购买,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恶意规避的故意,结果严重扰乱了有关部门监管秩序,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此类合同应该视为无效合同。
在实际交易中,有一部分借名购房者在规避政府部门的限购令。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说,政府限购政策在于严厉打击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如果借名购房意在躲避政府限购令,此类合同和规避经济适用房限制的情形一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陈松坡还说,如果是单位内部开发的房屋,限定购买人为本单位职工,不具有条件的人与该单位的职工达成借名购房合同,法院应考虑实际情况,对实际出资人合理权益给予保护。
我看到的这则大豫网新闻内容是这样的:
姐借弟名购房 房子升值弟妹不同意亲情反目
2012年04月01日07:31河南日报谢建晓我要评论(0) 字号:T|T
随着城市的发展,伴之而来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借名购房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
姐借弟名购房招致亲情反目
3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借名购房引发的官司。
刘某与刘某某是姐弟俩,弟弟刘某某是郑州电气总厂职工。2001年8月,弟弟与姐姐签订协议,同意郑州电气总厂一套面积87.2平方米的集资房(当时价格9.6万元)由姐姐按集资房款交钱,并办理购房手续;房产证以弟弟名义办理,商定适当时候再转姐姐名下。弟弟收取姐姐房屋补贴5000元。弟弟单位房屋交付后,该房屋至今由姐姐使用。
2010年,弟弟拿到了房屋所有证书,房屋性质登记为房改房。因为房屋升值,弟弟的妻子不同意该房给姐姐,姐姐遂起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把房屋判给她。
28日当天,经法官耐心调解,姐弟俩达成协议:姐姐再向弟弟补偿15万元,弟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至此,一起借名购房引发的官司得以解决。据悉,这是我省首起审结的借名购房案件。
“借名购房”纠纷具有四个特点
虽然此案经调解圆满解决,但它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却值得反思。此案承办法官黄健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定,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便规范案件审理、统一法律适用。
中原区法院马伟利法官说,目前出现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案,主要涉及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和政府经济适用房等,通常有4个特点:一是随着房屋升值,出借名义人往往以合同不合法而反悔多;二是双方对实际购房款的出资归属争议多,由于房屋出卖人仍以出借名义人为交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发票等,而这些收据、发票原件通常由出借名义人持有;三是借名购房人诉求出借名义人交付房屋、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居多;四是当事人不承认当初达成有借名购房口头合同争议多。
“借名购房”法律风险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建成教授认为,借名购房合同,因购买人不具有购买条件,而通过借用具有资格或条件人的名义进行购买,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恶意规避的故意,结果严重扰乱了有关部门监管秩序,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此类合同应该视为无效合同。
在实际交易中,有一部分借名购房者在规避政府部门的限购令。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说,政府限购政策在于严厉打击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如果借名购房意在躲避政府限购令,此类合同和规避经济适用房限制的情形一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陈松坡还说,如果是单位内部开发的房屋,限定购买人为本单位职工,不具有条件的人与该单位的职工达成借名购房合同,法院应考虑实际情况,对实际出资人合理权益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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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河南-开封]
- 刘青芳律师
- 电话:13938628340
- 355850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4月01日 21时28分
你好,其实此类纠纷很多,如果以调解方式结案尚可,否则会对于购买方,也就是实际出资人不利。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法律真是该修改了
其它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4-01 21:18
合同原则上应当为无效合同,但是也要结合你的合同内容而定。
追问:
我的合同内容为:产权归我所有,那名老职工要在拿到房产证后,无条件协助我办理过户。否则收取房款总额的20%违约金。我看了许多案例,也咨询过好多律师都是说是有效合同的,为什么这则新闻出来后就是无效的了。谢谢专家,请问这种情况我们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强调一下,我也是该单位的职工。
回答:
建议将合同扫描后发到我邮箱,我看一下。如果无效,看是否有其他的补救措施。
- [北京-朝阳区]
- 李同红律师
- 4332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4-01 23:04
合同原则上应当为无效合同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4-02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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