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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资讯

广东-广州 10-28 09:37  悬赏 0  发布者:wjhric……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来爷爷居住房子被某公司征收,征收后租住。1999年房改,该公司将该房子出售,由于爷爷没有足够的钱买房子,经商议后由我爸爸出钱购买,前提是我爸爸购买后必须等爷爷奶奶百年归老后才能使用房子。我爷爷奶奶共有6个子女。2016年,我有2个姑姐和一个叔要求我出售房子,并支付买房费的六分之一给他们每人,即总共二分之一。请问律师他们是否有这权利。
1999.08.23交第一期房费15948.60元
1999.09.13爷爷立字据,房费我爸爸支付费用,使用权和产权归
          爸爸所有。
1999.11.18交第二期房改费28531.90元
1999.12.28奶奶过身
1999.12.28三个姑姐手写协议同意我爸爸购房,但需待爷爷奶奶百年归老后才能使用.
2000.02.01爷爷公证立遗嘱,将爷爷自身的产权及他继承奶奶的
          产权给我爸爸。
2000.03.17二叔填写放弃继承申请表(只填写签名未公证)
2000.03.18二姑姐、大姑姐填写放弃继承申请表(只填写签名未公证)
2000.04.28三姑姐填写放弃继承申请表(只填写签名未公证)
2000.05.02爷爷立字据,房费我爸爸支付费用,使用权和产权归
          爸爸所有。
2005.11.12爷爷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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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2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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