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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2017年6月15日卖出房产,约定两个月内付清房款

安徽-合肥 10-31 18:5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卖方,2017年6月15日卖出房产,约定两个月内付清房款,我们在8月15日时办理了过户,结果买房只付了定金而尾款迟迟没有交给我们,最后两人协商约定过户后十五日内必须付清房款(在手写的补充协议中说明),但是并没有写十五日以后该怎么办,中介机构也没有立即补充,个人感觉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业规则不完善,结果银行到9月30日才发放了贷款,此时买方已经违约了一个月,我们要求赔偿违约金,但是买方拒绝赔偿,现在已经拖到了11月,本人的房价也涨了30万,买方既然不想赔偿,我方还不想卖了,请问现在可以中止交易合同,收回房子吗?还是说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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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31 18:53
案情复杂
追问:

额,很复杂吗?我就是想咨询一下,打官司的成功几率是多少,可以中止交易,要回房子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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