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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济纠纷

江苏 04-19 16:59  悬赏 25  发布者:145858…… 给我留言  回答:(4)
甲于09年贷款购买商品房一套,2011年甲因急需资金认识了房产中介的乙,乙提出可以将房子进行二次抵押,甲同意并在随后给乙办理了公正委托书,授权乙进行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宜和签署文件以及房产部门的登记,并注明由甲的母亲代为收取所贷款项,随后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抵押给了第三方丙,并收取了所贷款项30万元,随后在房产部门进行了登记。甲在几个月后发现房子已被抵押,向乙要求归还所贷款项,乙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甲将其诉之法院,认为甲未收到丙的款项,乙方代为收取所贷款项是越权,此合同不能成立,乙方提出,无法找到甲方的收款人,才代为收取。法院随后提出观点,此合同已经成立,不存在无效一说,要求甲方更改诉讼请求,起诉乙的越权行为,要求乙归还所贷款项。请问,此案更改诉求,应该更改什么?法院观点有无问题?经甲调查,乙在收取所贷款项后已经将钱转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法院要求起诉乙,就是胜诉也拿不到钱,而丙将作为合法的债权人将甲的房屋诉之法院进行拍卖还款。请问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谢谢各位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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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9 17:00
建议带上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4-19 21:33
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4-20 06:36
建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4-20 13:50
建议带上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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