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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6年2月23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驾驶一辆厢式货车与一个骑电动三轮车的老太太发生了碰撞

山东-菏泽 11-03 12:2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2016年2月23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驾驶一辆厢式货车与一个骑电动三轮车的老太太发生了碰撞,导致老太太受伤,事故组判我全责,当时我我垫付了一万五千元医药费,我的保险是三责险加不计免赔,对方说起诉保险公司,当时让事故科律师代理办的,所有的资料都在律师那,他说一星期后等电话到法院,之后我等了十多天没有给我打电话,我打电话问了律师,他说还没定开庭时间,之后等了好几个月,就是到现在给我打电话说保险公司钱下来了,到法院和乙方去领,现在我和乙方打电话乙方各种理由推脱,我们当时还签了协议。请问我之前垫付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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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03 17:0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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