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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问题

山东 03-04 12:04  悬赏 0  发布者:liuly9……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高律师:购买的是一个厂的宿舍(我不是本厂的人),当时只办的房权证(在我名下),因为土地证在这个厂的名下,没有办理,这样说我只有房权证,而现在这个厂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这个房屋的所在地方,对我们这样的不是本厂的人购买的房子,不予补偿,或很少的补偿,这样对吗?而且他们对我在这居住的时间内收缴电费比市场价多一倍的价格,这样合理吗?我去找他们理论,他们给了我一份他们内部的文件,不徐把房屋卖给厂外人,电费按市场价的两倍收取,但购买时我不知道,原来的房东也没有告诉我(不过我想他隐瞒还不及呢),我该怎么办?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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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3-04 17:11
你说的情况是“小产权房”问题,工业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在目前存在比较普遍,因为涉及大量的购房人,所以理论界一直在讨论,有主张不能搞“一刀切”,需要明确相应的补救措施。“小产权”房的问题不是孤立的,它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这需要政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降低土地出让金,压缩开发商利润空间,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从而让老百姓买得起房,这才是杜绝小产权房的根本举措。显然,厂子和房地产合作搞开发,厂子不予补偿或很少的补偿是不对的,厂子不同于国家的城市拆迁,是以一个民事主体身份买卖合同另一方,应当按市场价(至少与本厂职工同等待遇)补偿,至于两倍电费也是不合法的,你有权拒交超过部分,可以收集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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