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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企干了8年,与劳务所签的合同,我自己不想做了,请问我能得到那些赔偿

上海-松江区 04-26 12:51  悬赏 0  发布者:金范 给我留言  回答:(11)
在外资干8年,我自己不想做了,能否得到赔偿,与劳务所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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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27 21:50
协商解约,可以要求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04-26 12:53
协商解约,可以要求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04-26 12:59
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又是你主动辞职,而资方又没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的地方,你很难要到补偿。
我建议你可以认真的找一下资方有没有违反法律的地方,找一个好的理由,以资方违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样才有可能争取到赔偿。当然,你也可以与我联系,毕竟,你工作8年了,正的劳动补偿金都要8个月的工资,这个不是一个小数目。
回复时间: 2012-04-26 13:25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回复时间: 2012-04-26 14:03
自己不想做的话 无补偿 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4-26 14:21
辞职的,一般很难获得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4-26 15:14
员工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4-26 15:41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或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4-26 17:30
自己申请离职,没有补偿的。
回复时间: 2012-04-26 23:31
若是你自己辞职,不能得到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4-27 14:41
自己主动辞职没有补偿,协商解除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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