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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陕西-西安 11-15 10:24  悬赏 0  发布者:jingli…… 给我留言  回答:(0)
劳动合同

甲  方:陕西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性别:
委托代表人:                            学历:
                                        年龄: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 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___月,到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二、 工 作 内 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部担任___________工作。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的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    小时(不包括吃饭时间)。
第四条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提前与乙方安排协商,不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的劳动报酬分为八部分: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提成工资、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交通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包干统一计入月酬。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按月发薪制,每月 10 日以 现金或转账 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每月发放薪资时,月工资在4000以上(包含4000元)的员工,将月工资额的20%作为保证企业稳定发展基金留存公司,待项目分工负责任务全部完成后如未因该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在任务结束后十五日内由甲方全额发放给乙方。乙方同意该留存金不计利息,并作为履职责任风险金。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营销人员将提成工资的20%作为绩效保证金留存公司,待签订销售任务完成后如未因该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在销售合同完成并交接清楚各项手续后十五日内全额发放。
第十条  甲方根据公司的效益和乙方的贡献,自主解决给乙方颁发年度效益奖或特殊贡献奖。此部分奖励的应纳税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保证自觉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额,公司不承担该应税义务所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方按国家和商洛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它需缴纳的社会保险税金,在核定工资时已全额包含,在月工资发放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商洛市有关规定由相关保险机构承担,乙方未自觉办理五险一金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自觉承担该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因在本单位工作原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商洛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应变更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扣发岗位工资、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司法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构成渎职、犯罪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第二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安排在经劳动部门认定为保护不完备的地方或让乙方从事法律不允许的工作;
    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福利待遇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所应交纳的税额由乙方自行负担。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二十九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部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人员,应向甲方赔付培训费。其标准为:
一般员工:培训费÷合同期限/月×未完合同时间/月
业务骨干:指门经理、付经理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人员
服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赔偿全部培训费;
服务不满二年(含二年)的:赔偿80%培训费;
服务不满三年(含三年)的:赔偿60%培训费(以每年递减20%类推)。
第三十三条  乙方自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商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五条  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均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国家、商洛市有关规定相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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