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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四川-宜宾 11-15 12:49  悬赏 0  发布者:197122……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5年8月4号经内部职工引荐,到四川芙蓉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掘进12队应聘,8月10号该单位安排我自费到珙县矿山医院做岗前体检,8月13号该单位上班,地点是在筠连县维新镇新维煤矿。8月22号我才去报到,23号该位把试卷和答案交给我叫照抄,另拿一张培训表出来,叫签上名字和日期,就算培训合格。安排我8月26号倒下个月班那天上中班。9月10号我为保现有工作按照该单位的意愿签订了一份糊涂合同。10月13号因管理人员再次违章指挥,造成本人头部受伤当时与其发生争吵,于当天被该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现在,我巳走完一审程序,筠连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原告与该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是与四川省劳联兑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因此不支持原吿一切诉讼请求。我个人观点认为:因该单位董事长与承办人员是一家人,在此管辖范围内已有多年的特殊关系,为了维护他们之间的利益,故意寻私枉法。原因是《你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66条、第67条、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补充文件就已经明确规定了该单位的行为巳严重违法违规,如果我们所有单位都争先郊仿,我国立法的意义何?职能部门的职责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我广大弱势群体的希望在哪里?这难道是众望所归的法制社会吗?我恳请每个有一点良心的中国人给我一个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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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15 13:03
你好,这个要看了你的详细资料才能为你提供法律意见,可以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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