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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

广西-桂林 04-28 04:29  悬赏 0  发布者:半颗心6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有一个现在非常困惑的问题,想请求法律专家给予回答。
 我是桂林市人,今年49岁。
2012年1月30日18时15分,我开着电动车在桂林市七星区解放桥东红绿灯慢车道处候车,见到绿灯转弯标志,我发动电动车,被一辆疾驰而来的车子从后面刮倒,晕了过去,不省人事。当我有意识时已经是晚上10点半,在医院输液长达4个多小时了。后来我得知自己是被120拉到人民医院的。被刘**驾驶的一辆桂C-P8868的小型普通客车刮倒,造成颅脑损伤,脑震荡,头上被撞出3*5CM的大包。当事人刘**垫付了700元,并跟我先生说,有病还是先看,不要耽误病情。
事情到了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星区交警大队处理,却被认定我与刘**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对此认定存有疑义并不服如下:1、当时我是在慢车道上被刘**的车子刮倒;2、当时我的车子刚启动,车速不超过20KM每小时;3、绿灯显示的是转弯的标志。4、认定我负同等责任的关键条件是我驾驶的非机动车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在此我也有不同的看法。转弯避让直行车辆是交通法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对行人和非机动车是没有这样的要求的,我是出了这次交通事故才了解的。5、在路口,刘**为了抢先绿灯,驾驶的车子不仅没有减速,而且车速很快。
新颁布的交通法以人为本,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负次要责任。刘**这样明显的过错,却和我负同等的责任,这难道体现的是以人为本吗? 
根据新交通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先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各自由商业险或自行承担,一方是非机动车时,减轻非机动车赔偿责任,具体减轻额度各省不一。令人气愤的是,我前前后后花钱看病用去了2468.5元,车主刘**没有帮我报销,而且我的电动车拖车费100元和保管费45元也要由我自己出,不仅如此,刘**的拖车费600元和修理费700元,扬言也要我去承担一半的责任,而且放言,如果我打官司他奉陪到底。
当我把自己的经历告诉我周围的朋友时,有的朋友劝我到市政府门口去讨说法,有的劝我告诉媒体曝光,但我觉得这些方法都不太妥当,时下最常讲的一个词就是和谐,不仅家庭要和谐,社会要和谐,人与人之间也要和平相处,而和平相处的原则就是处于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刘**自从撞了我之后,不仅没有一丁点的道歉意识,而且那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姿态,实在令人心寒。
由于我没有住院,交警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简易程序不能复议,我只好找交警大队的上级部门多次反映情况,上级部门给我的答复是没有办法变更。2012年3月,我上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和刘**,法院受理了我的案子,可结果让人大跌眼镜。
因为是同等责任,我还要承担刘**的拖车费、停车费和修理费。
我想万幸此次撞我的车子是一辆较为便宜的面包车,如果是一辆宝马车,修车费花掉40万的话,我还要承担20万的修车费,我是不是要把房子卖掉来偿还宝马车的车主呢。法官说那是很有可能的。我现在是欲哭无泪啊,我失眠的厉害,睡不着觉,半夜三点了还在写这些。现在特别需要懂得法律的有关人士给我一个能够说服我的理由。
急切得到广大志士的回复,在此我向你们鞠躬了。
急急急,十万火急,过几天就要开庭了,我该怎么办。
                      


                            2012-4-28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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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28 12:24
事故认定,在法院哪里也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交警的事故认定是错误的,法院也一样可以不采信交警的事故认定书,重新判断各自的责任的,不过这种改判的概率很低而已。
回复时间: 2012-04-28 09:09
事故责任书上有复议期,你没有申请复议说明你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
对方的合理费用你们需要承担,不合理的你不需要承担,对方的车有保险的话,保险会承担一部分,保险不赔偿的部分,你们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4-28 09:23
事故责任书上有复议期,你没有申请复议说明你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对方的合理费用你们需要承担,不合理的你不需要承担,对方的车有保险的话,保险会承担一部分,保险不赔偿的部分,你们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4-28 10:40
你的案子应该不会是这个结果的,应该在交强险赔偿后,才按照责任来承担的,你的药费一般不超过1万元的,保险公司应该全部承担下来。就算是同等责任也应该先由交强险赔偿后,才按照责任分担的,难道你没请律师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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