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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受让方怎样维护自身利益?怎样才能打好这一官事?

江苏-淮安 04-28 13:40  悬赏 20  发布者:长路漫长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情链接] 十年前,宋某与孙某同居期间,看中了位于盱眙县城的一处二手房,与房主李某某谈好以4.4万元成交后,宋某从老家南京把4.4万元钱汇到了他本人在盱眙的帐户上后,到盱眙和李某某一起到银行办理了转帐手续。转帐付款时,孙某没有到场,只是在谈房价时,孙某要李某某将房子里的吊扇和太阳能给她,并付了200元钱给李某某。后来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孙某和孙某的妹妹也一起跟着宋某、李某某到房产局,说找熟人少交点钱,并将孙某的名子填进了表格上的共有人一栏,因此,房产证上宋某是房主,孙某是共有人。不久,孙某便与宋某分手,从此,宋某一人居住在该房屋内,两人再也没有联系过。
    五六年后,因宋某要回南京老家,就将该房屋以10.2万元(约0.14万元/平米,远远高于当时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住在同一幢楼上的吕某。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吕某要看房产证,宋某说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放在南京家中,并说该房是其个人几年前用4.4万元钱买的。2006年4月15日,宋某回南京时,将该房屋及钥匙交付给了吕某,并于当天在南京与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吕某的购房定金2万元。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后,宋某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给了吕某(土地使用证没有过户,还是原房主的名子),并出示了该房的房产证。吕某见房产证上还有一个共有人孙某时,当即提出了责疑。宋某称其与孙某不是夫妻,当时该房是其一人买的,只不过是孙某在帮助其办理房产证时,把名子加上去的。并且,宋某保证说,这没有关系,这么多年孙某也没有谈房子的事,合同上也写上了违约责任,一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过户手续。后来,吕某多次催促宋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因有共有人孙某的原因,直到2008年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吕某只得将宋某告上法庭。

    法官A的观点:
    应视为宋某对该诉讼房屋享有完全产权,至少享有99.5%的产权,因此宋某有权转让该产权,其与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该合同真实有效。
    法理依据:
    1宋某与孙某一直只是非法姘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也不具有家庭关系,且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该二人没有明确约定对该房产的产权份额。从这一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孙某利用与宋某非法姘居,而取得对该房产的共有权,有悖公序良俗。《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孙某对该诉讼房屋的共有权属非法得利。
    2宋某当时在购买该房屋时,出资了该房屋的全额购房款4.4万元,共有人孙某出资的200元,只是用来购买室内的一台电风扇和太阳能热水器,并不是购买该房屋的资金。因此,孙某对该房屋室内的一台电风扇和太阳能热水器享有产权,而对该房屋不享有共同共有权。
    3即使是考虑到房产证上载明的共有情况,也只能按照《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按照这一条规定,对该房屋产权,最多可视为宋某与孙某按份共有。
    4同样,按照《物权法》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之规定,在宋某出资4.4万无,孙某只出资200元的情况下,宋某对该诉讼房屋至少享有99.5%的产权。

    法官B认为:
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定金、付利息,返还房屋。理由是:该房屋产权证上载明孙某是共有人,按照《婚姻法》、《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对于共有产权的处分,就要求全体权利人都同意,否则合同无效。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宋某,在没有取得共有人孙某的同意下,擅自将房屋卖给吕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无效。

    请问洪律师:上面观点,那个更正确,受让人怎样才能保护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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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2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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