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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受票单位

安徽-合肥 11-17 11:09  悬赏 0  发布者:RN123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律师!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期间找他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共计开具了11张发票,税额17.5万,本年8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我们(我会计人员,另一人为单位负责人)到案后被押入看守所,后我们缴清的税款,办理了取保候审,后来才知道,给我们开票的单位是黄金公司,是他们公司出事了,才找到我们这受票企业,想问一下,我们这种情况是否会对我们个人判实刑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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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17 13:21
委托他人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金额,但能如实反映货物购销、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情况的,一律按照无罪处理,对税收管理秩序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来处理;
追问:

找他人给我们代开的发票,我们用来抵进项税了,实际上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开票公司现已查出是黄金票案,那我们受票企业的相关人员是否要判实刑的?

回答:

可能会判实刑,建议委托律师参与辩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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