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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提前解约

宁夏 03-06 11:18  悬赏 20  发布者:中古百合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我有一套房子于2009年11月19日出租,于2010年11月20日收回.但是我女儿目前怀孕,急于收回这套房子使用.经与承租方商量,对方不同意我收回房子.合同上写明"如甲方提前违约,需赔付乙方全部房租5%的违约金,如甲方不足以赔付乙方损失,还需另外赔付乙方的损失."请问我该如何处理才能收回这套房子,我们的底线是除取暖费外,可以赔付她全部的房租,包括已经租住的这4个月.
问题补充:
按照合同约定的办,具体该怎么办呢,5%的违约金到是明确,可是不足以赔偿己方损失的部分,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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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06 11:22
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那只有按合同约定的办了。
回复时间: 2010-03-07 00:22
1,你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金,如果对方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存在所谓的损失,那么你只承担5%的违约金。
3,对方已经使用的4个月,应当给你支付相应租金,你只承担违约金,没有必要再对4个月的租金做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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