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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赔偿纠纷 您好,我是江苏省姜堰市一个建筑工人 

江苏-泰州 11-25 19:1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赔偿纠纷       您好,我是江苏省姜堰市一个建筑工人  ,2016年8月18日在高港区学院路附近建筑站做水电工,在2016年9月23日下午正常上班,工作了一个多小时后,老板过来让我把活动脚手上面的一层脚手给瓦工,给瓦工后老板让我们自己去找脚手,在没找到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在脚手上面放一只梯子,人在上面着力后梯子倾斜,我也跟着从梯子上掉下,造成右脚骨骨折,当时老板送我到医院进行包扎处理,然后我就回家休养,(在工作期间老板并没有给我买任何保险),回家休养的过程中我通过敷药、吃中药、打点滴共花去3140元,从休养到2016年9月16日老板共支付我2400元生活费,这段时间曾多次打电话催要生活费未给,催急了就打电话让我去结账,于是我就在2016年11月16日上午去工地结账,到了那里我就将在家里看病的帐和我的工时本给他,他接过去粗略的算了一下就对我说,我的工资是十个小时120元,(刚来还没有和他谈工资)总上班的天数是26天半,跟你算30天,共3600元,你在家看的药费是3140元,从我这里支取生活费2400元,你的营养费和误工费没有,我 现在给你5000元,这件事情就这样了。我说这样肯定是不行的,当时我也没有结账就先回家了。也就是2016年11月16日晚上我去了老板他姐那里,我原是老板的姐介绍过去的,把情况跟她说了一下,而且把我的脚现在还是恢复期,就草草的跟我结账,以后落下病根我找谁去,而后老板的姐也说了在工资和补贴上会帮我争取一下。就在2016年11月17日老板的姐打电话告诉我,工资和补贴没变,由于提到我脚还在恢复中,现在也不结账了,说等我的脚好了再说。         情况就是这样,事情也就这样僵着,我希望在这里能够得到大家的帮助。在这里向您请教几个问题:1,事故是在工地上发生的,我是要通过我所在居住区域的劳动仲裁还是通过发生事故区域的劳动仲裁。2,对于我的工作时间一天十个小时,也就是十个小时120元在劳动法的范畴里面它有没有保障。3,情况如果属实,我应该怎样做才能够在最短最有效的时间处理好这件事,还有我的最后补偿大约的多少。        求帮助 但是我的工日只有26天半,不到一个月,是不是也按一个月计算。 。谢谢了 !!     求助人:杨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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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25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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