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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问题
海南-海口 05-06 17:38 悬赏 0 发布者:白云飘飘10…… 给我留言 回答:(2) 程律师:你好!我是澄迈金江人。我父亲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四日向澄迈房地产开发建设总公司购买了两块宅基地,每块长18米,宽4.1米。该地基位于金江镇和平路步行街南侧,坐西朝东方向,与原商业局围墙邻界。这两块地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八日在国土局已获得以收据形式发放的认可凭证,当时国土局收取了25元申报费。我认为我购买这两块宅基地的手续合法,并已得到国土局的认定,应受到合法的保护。但想不到的是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在给商业局画红线版图时,没有事先调查清楚,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竟又将我南面宅基地十多平方米面积的土地划归入了商业局的区域。这一行为事先没有告知我们,事后也没有在社会上进行公示。后来我发现后,也曾找商业局总公司经理张武协商解决,可我却被告知商业局的土地已转卖给了开发商(还未办理转让手续)。我又找购买该地的开发商协商,可该开发商拒绝与我解决问题,又把我这十多米土地划给了外贸公司。叫我找外贸公司解决。我又找外贸公司领导协商,该公司领导也不肯与我解决问题。并于现在开始动工搞建设。眼看着我的权益即将受到侵害,我万分着急。我想与他们打官司,却又不知胜算有多少。希望程律师帮我分析分析,能否告知我呀?万分火急,切盼切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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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5-07 06:33
可以起诉解决的。
- [-]
- 田小军-IP
- 给我留言
- 83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5-16 01:09
法律援助网志愿者田小军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的信任与支持。
1、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失误,依《土地管理法》第84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土局对因工作人员失误给您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2、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既然您是原权利人且目前情况紧急,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且可申请诉前的临时禁令,禁止在您的权属地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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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失误,依《土地管理法》第84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土局对因工作人员失误给您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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