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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裁定

北京 05-09 17:45  悬赏 0  发布者:氢气球123…… 给我留言  回答:(13)
张三以劳务合同为案由将某公司和李四诉至甲区人民法院,经该院一个法庭审理,发了一个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裁定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随后该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李四居住地所属的乙区人民法院,请问这在法律上有无瑕疵,既然对第一被告诉讼被驳回,第二被告又非本区居民,为什么不是”不予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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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09 23:52
符合规定。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70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5-10 20:43
向上反映
回复时间: 2012-05-09 17:49
没有问题
回复时间: 2012-05-09 18:11
不予立案是立案庭的裁定,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已经立案后审判庭的裁定
回复时间: 2012-05-09 18:13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回复时间: 2012-05-09 18:40
不予立案就不会进入司法程序审理
回复时间: 2012-05-09 19:05
建议你带上材料找律师当面咨询或者代理
回复时间: 2012-05-09 20:22
聘请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2-05-09 21:49
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回复时间: 2012-05-09 22:05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准确答复。
回复时间: 2012-05-10 09:11
不予立案就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回复时间: 2012-05-10 18:24
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5-11 09:10
你好,立案庭是形式审查。
      主审法官是对案子进行实质审查,审查不合法律规定可以下裁定。
      并无不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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