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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仲裁是否合理

贵州 05-11 12:22  悬赏 0  发布者:liaozh 给我留言  回答:(2)
劳动争议纠纷,请求事项;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全日制用工的老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纳入此次的组聘考评范围。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因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9月,当时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在单位职工家属中招考7名抄表员。共有10名家属参加考试,前7名被录取,我们申请人均在录取当中。但录取后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未给我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我们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我们进入***单位工作后,被口头告知,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工资为400元,试用期过后如继续聘用工资为500元。当时上班的工作是抄表,催费,新增用户的基础档案,用电检查等。2009年年初,单位按5角钱一块表给我们计发工资,并以电费回收率对我们进行考核。今年3月9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到地方税务局开劳务发票来领取工资。而今年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单位要开展理顺用工的组聘工作,3月19日,单位临时开会认定我们的身份是非全日制用工,不符合本次组聘条件,因此我们将不得参加此次的组聘。至此我们方才明白,现在单位已经将我们的性质定位成非全日制用工,且为劳务关系。如果这样,我们的一切权益得不得任何保障,而且从客观事实看,我们的身份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不是劳务关系,而应该是全日制用工,为劳动关系,多次找领导反映,领导均以“是你们理解错误,要地局批准,省公司没有我们的名字”等理由敷衍我们。我们的抄表时间为每月的1-6号,多为国家的法定假日,但被申请人既未补发加班费也未安排补休,平时除了本职工作外,更是完全服从单位的安排,随喊随到,安排做什么就做什么,特别是2008年和2010年的冰冻,我们全部实行倒为抢修的工人煮饭,抢修人员什么时候回家我们就什么时候回家,在工作的这几年中,完全符合全日制用工的性质,此次完全应该纳入组聘范围。
目前仲裁院给我们的裁决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2申请人要求参加被申请人的组聘,因缺乏法律依据,不语支持。3申请人主张的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三项诉求应是基于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全日制劳动关系而言,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非全日制,不予支持。4裁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依法补缴2007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具体补缴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数字为准。5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依据法律规定约定有关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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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1 13:53
情况复杂,带上裁决书,证据当面咨询律师,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5-12 16:54
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的,你描述的不清楚,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忙,你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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