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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公告费由谁负担?

 12-11 16:31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三亚 回答:(27)
原告黄某昌诉被告王某波确认(林某花夫妇购房换地)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林某花遗嘱》中“惠琼楼” 租赁权继承人黄某心、黄某晖为涉外第三入讼并于2016年12月10日签发《通知书》,以涉外第三人下落不明为理由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原告不同意。原告认为,该《合同书》来源于被告,因其内容涉及到1986年原告以其涉案房房屋与被告9001号120.78㎡宅基地交换建造“惠琼楼” 并开设餐厅及旅馆 。然而,1988年林秀花夫妇又暗中购买涉案房屋换被告9001号号120.78㎡宅基地建“惠琼楼” 而引发纠纷。按照“谁主张,谁负担”原则” 显然, 应当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原告这一观点能否得到在线各位律师的支持,恳请赐教。
问题补充:
附:      海 南 省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2016)琼96民初185号
黄福昌:
    您诉被告王国波、第三人黄俊心、黄心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下落不明,需对进行公告送达,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公告手续,逾期办理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请予配合。

                                  海 南 省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印  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2016琼96民初185号公告一份。
原告注明:原告黄福昌于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日签收上述《通知书》,以EMS:EY305455143CN号为凭证。因上述《通知书》未载明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涉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入讼,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的法律依据(即具体的法律条文),且本案并非被告下落不明,需对其进行公告送达,而是涉外第三人,且原告因涉外第三人仅是“惠琼楼”承租人与“惠琼楼”隔壁的本案原、被告诉讼标的(确认合同无效)无直接牵连而不同意受诉法院在法治的今天实施强权主义行为(即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入讼)。原告认为,本案不属于法理学中的”当然解释”范畴,受诉法院要求原告负担因第三人下落不明对其进行公告送达的《公告费》于法无据。原告38年生物学科教你过程创设并应用的集“信息论”及“控制论”于一身的S刺激Q心智R反应智能识别系统无法通过并非实事求是的“臆断”。这是本次原告咨询的缘故。但愿在线某律师针对受诉法院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一事,寻找法律依据或法理解释,让原告明白受诉法院本次设定原告义务合法,以便原告在7日内付公告费。谢谢!
附:2016琼96民初185号公告一份。
               海 南 省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琼96民初185号
黄俊心(Michal Wong Sin)、黄心晖(Eric Wong Sin Hui):
    本院受理原告黄福昌诉被告王国波及第三人黄俊心、黄心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琼96民初18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诉讼风险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案定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九时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9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  
                                        海南省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印章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注:须在《人民法院报》海外版刊登。
联系方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新闻宣传中心《人民法院报》驻海南记者站。
联系人:汤继军,电话:18889536695、0898―68528726
本案承办法官: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李凌燕
电话:0898—65301047

注明:原告黄福昌认为,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于法无据。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和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受理费属于诉讼费的组成部分,而公告费并不是诉讼费的组成部分。从概念分析。诉讼费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不可望文生义地以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所支付或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属于诉讼费。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律规定(七日内)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显然,受案法院将公告费与案件受理费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依此为由签发《通知书》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并在收到通知书起七日内办理公告手续,逾期办理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于法无据。这是本案并非被告下落不明而是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属于法理学中“当然解释”范畴的缘故。受诉法院明知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1款(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是针对诉讼过程中因当事人中的被告下落不明所产生的公告费由当事人中的原告负担的案件。故意将诉讼过程中并非无独三申请加入成为当事人而是法院依职追加无独三的案件。因无独三下落不明所产生的公告费理应由受诉法院垫付却强迫原告负担,是典型的强权主义表现。原告面对强权主义说NO。本次咨询时凡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1款为法律依据主张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合法的意见和建议咨询人(原告)不苟同。原告坚信,随着司法改革深入,强权主义日趋减弱,诉讼契约逐渐履行,法律人的思维定势也会改变,司法公平,公正的曙光即在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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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12月12日 10时39分
公告费是由法院来负担
追问:

张律师您好!您能简单说明理由吗?本来,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谁请客,谁买单。”的生活习惯,不需要说明理由,这是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缘故。虽然目前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公告费是由法院来负担”,但实属法理学中“当然解释”范畴。况且,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邮寄费用由法院负担既成事实。显而易见,一个事实可以推定另一个事实。您这一观点足以磨合受诉法院办案人员的司法认知,彰显法律专业人士独特的“善辩”能力。作为“舌耕者”的咨询人向“舌战者”致敬!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张律师您好!衷心感谢您提供宝贵意见,您超前的法律意识让我看到法治的曙光。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11 16:37
协商不成 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6-12-11 16:52
需要看案情。。。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5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2-11 16:59
由原告预交
回复时间: 2016-12-12 10:16
诉讼费由原告预交,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由谁承担或者分担。
回复时间: 2016-12-12 10:22
一般来说公告费依法应当由法院承担,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自行承担该笔费用。
回复时间: 2016-12-12 10:32
由原告预交,根据判决情况,由确定最终由哪方负担。
回复时间: 2016-12-12 10:52
您好,由原告垫付。
回复时间: 2016-12-12 10:55
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公告费应当由法院垫付,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原告自行垫付该笔费用。
  • [上海-浦东新区]
  • 李萃律师 VIP
  • 电话:18019123660
  • 14905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2-12 11:05
一般应由原告预交,最终由法院判决哪一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16-12-12 12:30
你好,不尽合理,然而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操作的,只是法院内部指导意见,我们成都市这里也是这样的,我也刚刚遇到同样的问题,并且我也咨询了在法院的同学,遇到这样情况一般都要求原告预交,然后由败诉方承担。你要说法律依据,还真没有法律依据。按道理法院追加的应由法院承担,但法院不可能因为原被告双方的事情花财政的钱,也不可能让被告来叫第三人的公告费,因为被告是被动的,追加第三人也不能让第三人主动来缴纳公告费,所以,司法实践中都是原告垫付预交,最终判决由谁承担。希望你能够释然!
回复时间: 2016-12-12 12:39
通常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或者垫付,最终调解结案的由原告被告协商分担,或由法院判决由败诉方负担。
回复时间: 2016-12-12 12:57
1、“原告这一观点不能得到本律师的支持”;2、因为一个案件的发起或者产生原因是原告,原告为了自己认为的合法权力受到侵犯,提起或者发起诉讼,诉讼费用应该有原告垫付;3、法院为了查明原告提起发起案件的案情,分清是非,依法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是为了原告的诉求,所产生的公告费用属于诉讼费用,所以从法律和道理以及情理的角度都应该由原告垫付;以纯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6-12-12 13:08
公告费由原告先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16-12-12 13:17
法院可以责令一方先行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16-12-12 13:26
由原告预交
回复时间: 2016-12-12 15:01
对该通知提起复议。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2-12 15:27
由败诉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16-12-12 15:39
由原告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16-12-12 15:58
和诉讼费一样,都是应该交的,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建议尽快交,以免耽误时间,拖延诉讼程序。
回复时间: 2016-12-12 16:25
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是为了查明事实,所以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公告,实践中公告是原告预交的,案件判决原告胜诉后,是由被告来承担的。
回复时间: 2016-12-12 17:06
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回复时间: 2016-12-13 09:19
这种情况下由原告预交,然后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16-12-14 09:58
根据法律规定,由原告先行垫付,最终会由败诉方来承担。
也就是说,假如你是原告,那么你要先把第三人的公告费预交(垫付)给法院,如果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败诉,那么被告要将垫付的公告费返还于你。
追问:

贾律师您好!您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原告先行垫付公告费吗?恳请您提供具体的法律条文,以便说服咨询人(即原告)先行垫付公告费,同时,立即采纳您这一宝贵意见作为本次咨询问题的最佳答案。谢谢!

回答: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的范围,公告费由原告方预付,最终负担应适用《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综上,如果法院为了将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下去,指定由原告先垫付,那么原告应当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14 23:12
追加方承担
追问:

钟律师您好!您能简单说明理由吗?本来,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及谁请客,谁买单。”的生活习惯,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虽然目前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由“追加方承担”但实属法理学中“当然解释”范畴是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6-12-15 14:07
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6-12-15 16:53
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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