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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03-16 11:14  悬赏 20  发布者:海兰兰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烟台 回答:(2)
律师你好:我是烟台人,我有一门面房出租给一租户做服装,他不知道什么原因,最近一个月也没开门,我打电话问他一开始还找理由搪塞,以后他拒不接电话,回为我的房子在一市场内,市场管理有规定不允许无故长时间不开门,我们之间签的合同内容也有此项约定,他这样也影响了我二次出租。合同终止日期是4月27日,屋内还有大量他的衣物,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我想收回房子,是否可以和他解除合同,或强行把门打开呢?(他自己上的锁我没有钥匙)还有他当时租时我收取了2000押金,押金我是否可以扣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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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3月16日 12时06分
显然,对方已构成违约,你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你有权解除合同,2000押金能否扣除,要看合同约定的押金性质,如是作为房屋妥善管理使用、设施完好无损的保证金,则解除合同时对方未做到,你可依约定扣除,否则,不能扣除。至于强行开门,不可以。如对方对你的要求继续置之不理,你可以尽快起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的回答非常详细,如果与之进一步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我会依照您的提示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16 11:32
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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