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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一拖三年,宾馆老板血本无归,如何维权?

湖南-怀化 05-17 17:03  悬赏 0  发布者:panwu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7月1日,我与怀化市鹤城人武部签定了为期10年的招待所租赁合同,举债百万将其装修更名为长城宾馆,次年4月,因鹤城区已正式下文责令该部搬迁被告知合同即将终止而停业,该部承诺我的投入和损失将足额补偿,期间多次让我顾全大局,我不转不租,为守诚信还卖掉了自己的房子和门面,三年多来靠拆东墙补西墙艰难苦撑,时至今日我已经累计负债158万元,尚不包括人工损失费,我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三章第17条,《合同法》第107,112,117,119,221,228条又请律师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提出的正当诉求(279万元)被该区某工作人员斥为天方夜谈,因我实在拖不起,后又同意人武部给出的180万元,结果该区仍然不与理会,分明是商业开发,他们现在却按照“国家重点工程”给出的补偿结果令我血本无归,仅为82万元,我寒心到极点。请热心律师帮助维权!我的联系电话:1354899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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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7 17:1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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