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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原告拒绝负担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公告费将会承担何种不利后果?

 12-16 12:01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三亚 回答:(12)
原告黄某昌诉被告王某波确认(林某花夫妇购房换地)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 “惠琼楼” 承租人黄某心、黄某晖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入讼并于2016年12月10日签发《通知书》,以涉外第三人下落不明为理由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原告认为,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涉外第三人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且该《通知书》载明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入讼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的事实根据(即穷尽公告送达之前的如邮寄送达、外交途径送达文莱国第三人住址住,未果情况。)和法律依据,原告至今尚未找到接受该通知事项的理由。明天(即本月17日)该《通知书》规定的(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期限届满,原告将会因其理科教师不盲从的秉性而承担不利后果,至于承担何种不利后果?因原告没有处理这类“猜谜式” 法律文书的经验,恳请在线各位律师大胆推测一下,以便原告作好品尝苦涩之果的心理准备。当然,猜对了,并自圆其说(即发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意见),原告予以采纳,非您莫属。谢谢!
问题补充:
补正:该《通知书》未载明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入讼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的事实根据(即穷尽公告送达之前的如邮寄送达、外交途径送达文莱国第三人住址住,未果情况。)和法律依据,
特别注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1992)22号【颁布时间】1992-7-14【失效时间】2015-2-4
注:本法规2015-2-4已经被id484885法规废止。
针对本次咨询问题,原告根据受诉法院对原告“起诉权”的处理可能性整理成选择题:A、裁定撤诉。B、裁定驳回起诉。C、裁定中止诉讼。D不作出处理裁定。恳请各位律师凭长期办案经验予以选择并提供选项理由。谢谢!
补充:,因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 “惠琼楼” 承租人黄某心、黄某晖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涉案房屋是“惠琼楼”隔壁的另一幢楼房,法院追加的第三人,其不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故原告认为,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涉外第三人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
为了避免受诉法院因原告拒绝其追加无独三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而裁定原告撤诉,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邮寄下列申请书给受诉法院,以EMS:1042495055318号为凭,但愿受诉法院免除原告负担公告费。
附:免除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申请书
            (2016)琼96民初1X5号案
本案承办法官您好!
    原告黄某昌因不服贵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入讼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而提出免除原告负担公告费申请,其理由如下:
   一、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入讼违法。法院依职权追加“惠琼楼”承租人黄X心、黄X晖为第三人入讼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之 规定。(证据❶、❷)。
    二、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于法无据。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受理费属于诉讼费的组成部分,而公告费并不是诉讼费的组成部分。从概念分析。诉讼费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不可望文生义地以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所支付或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属于诉讼费。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律规定(七日内)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显然,贵院将公告费与案件受理费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依此为由签发《通知书》(证据❸)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并在收到通知书起七日内办理公告手续,逾期办理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于法无据。这是本案并非被告下落不明而是贵院依职权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属于法理学中“当然解释”范畴的缘故。
    综上,原告认为,贵院办案人员既违法追加涉外第三人入讼又签发一份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通知书》设定原告义务,实属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特此,原告申请免除负担公告费。恳请贵院支持原告这一请求事项并在签收本申请书后七日内复函告知原告,以便原告依法维权为盼!
此致
海南省第X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申请人):黄某昌
                                   2016年12月16日
                                    惠琼SQR工作室
附:❶、E M S﹕1042495035018号《枉法裁判控告查询信》。证明控告人因不服(2014)琼海民二初第2X5号案审判长陈某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之规定追加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的“惠琼楼”承租人黄某心、黄某晖为第三人入讼而向琼X市人民检察院控告这一事实。


❷、E M S:1090355202004号《索要海南省检察院控转办[2015]153号案处理结果申请书》。证明控告人因不服(2015)琼行终字第X号办案人员涉嫌枉法裁判而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这一事实。
   
 ❸、《通知书》。证明受诉法院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逾期办理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于法无据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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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12月16日 18时10分
本案,原被告是诉讼本体,第三人可以是自己申请加入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追加。
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不构成对原告诉讼颠覆性后果,所以法院不能以第三人为参加诉讼而驳回原告诉讼或按撤诉处理;
法院会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对原告不利的后果法院会从程序上裁定案件不清楚部分裁定原告另行起诉或不支持原告诉求。
追问:

李律师您好!感谢您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特别是您认为“法院会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与我的想法相吻合。我认为,既然本案因我将位于“惠琼楼” 隔壁属于我的三层楼房(即本案涉案房屋)与被告的120. 7 8㎡宅基地交换,于19 86年建造“惠琼楼” 且1994年我已依当时的口头约定交付给被告。 而被告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且在我的伯父、母均死亡后提供一份1989年林某花夫妇(我的伯父、母)与别人(欧某来)买我的三层楼房(即本案涉案房屋)交换被告的120. 7 8㎡宅基地用来建造“惠琼楼”的《协议书》证明“惠琼楼”土地来源(这一份《协议书》内容不真实,涉嫌伪证)引发纠纷而提起“确认1989年被告与林某花夫妇签订的《购房换地协议》无效”之诉,受诉法院如果能按照您这一意见,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就是最佳解决本案纷争的方案,既纠正下级法院历时716日移送本案到上级法院的错误,又避免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仅有“惠琼楼”租赁权的《林某花代书遗嘱》继承人黄某心、黄某晖这一类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的人员为涉外第三人继续拖延审理期限,且因涉外第三人下落不明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而遭原告投诉。您提供这一意见实在太好了,我即将您这一意见向本案承办李法官反映,或许会被法院采纳尽快审结本案。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李律师您好!衷心感谢您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不愧是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高手。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16 12:49
有可能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公告费不同于案件受理费,不能以《民诉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是,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其不交纳公告费就不能进行公告,既而无法通知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及开庭事项,也就无法推进诉讼程序。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推进,则人民法院更可以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回复时间: 2016-12-16 14:50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 108272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2-16 15:14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故第三人可由法院依法追加,不用必须在《通知书》里面写明。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故法院可以先要求原告支付。
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本案最终相关费用承担问题看实体审理结果而定分担比例等。
回复时间: 2016-12-16 15:55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相应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故第三人可由法院依法追加,不用必须在《通知书》里面写明。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故法院可以先要求原告支付。
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本案最终相关费用承担问题看实体审理结果而定分担比例等。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2-16 19:10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6-12-16 19:29
你好!
1、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一直饱受诟病,但目前有法律依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2、追加无独三后,会导致诉讼费的增加,一般来说法院会要求原告先行垫付,待判决时根据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来判决。
3、追加无独三后,无独三不出庭参加审判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如你拒绝垫付诉讼费用,法院可能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这样做法院风险极高,因为你作为原告已经缴纳了诉讼费,因其依职权追加无独三而按撤诉处理,很可能引起信访。
5、如经评估后,胜诉可能性较大的,建议你先行垫付,如败诉可能性较大,可以拒绝垫付,听凭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意见》第65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16 21:21
1、追加第三人是合法的,其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涉及法定权利。故原告是应当支付公告费的。2、如不然,按撤诉处理也是可以的。3、如此,当然是对原告不利的。4、如你所说"下落不明"则不存在穷尽其他方式同题。
回复时间: 2016-12-16 21:42
原告可以拒绝。
回复时间: 2016-12-17 09:49
法院依法可以直接追加。
回复时间: 2016-12-17 15:07
你可能会被按照撤诉处理。那么多律师已经给你相应的法律依据的,我就不再累述
回复时间: 2016-12-20 21:14
建议你依法缴纳公告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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