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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区便民菜店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商规字[2004]33号
各区、县商务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 
  为落实2004年北京市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逐步解决社区居民买菜不方便的问题,今年全市将发展150个社区便民菜店。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社区便民菜店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在社区内设立的社区便民菜店应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营业登记。 
  二、社区便民菜店申请登记注册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使用某一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设立社区便民菜店以外的企业的,其住所证明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附件所列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设立的社区便民菜店,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场所位于社区内; 
  (二) 主要经营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 
  (三) 不扰乱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交通,不破坏社区环境。 
  四、社区便民菜店应悬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社区便民菜店的经营者要佩带统一标识的胸牌。 
  五、各工商分局应积极支持社区便民菜店的建设,与当地政府派出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便民菜店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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