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4 生效日期: 1999-06-04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适应建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要求,我们在归纳研究各地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各地在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中,按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加强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各项业务的衔接,搞好“一条龙”服务,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搞好劳动力市场信息计算机联网工作。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们。 
  本业务流程包括就业管理、失业管理、职业介绍、推荐培训、劳动事务代理等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要业务。这些业务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一条龙“服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运行的基础。失业保险工作业务流程另行制定。
  1.就业管理
  就业管理包括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备案(或审批),对劳动者初次就业、由失业转就业、流动就业、入境就业进行登记或登录。本项管理的主要作用是掌握各类劳动者就业情况,为组织管理劳动力、调节配置劳动力资源、制定和执行就业政策提供依据。就业管理联接失业管理和劳动事务代理,并与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相衔接。
  --录用备案/初次就业登记
  对招用本地初次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①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录用人员花名册”;②审核收存用人单位代交的“初次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就业人员有关证件,对符合就业准入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次就业登记,为其办理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的手册或证(以下简称“手册”;由于各地手册名称不同,暂不作统一规定;已在求职时办理手册的不再办理);③在手册上登录就业情况(登录后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④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其他个体劳动的初次就业人员:①审核收存本人填写的“初次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本人有关证件,进行初次就业登记,为其办理手册(已在求职时办理手册的不再办理);②凭有关就业证明在手册上登录就业情况(登录后手册由个人或劳动事务代理单位保管);③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录用备案/就业登录
  对招用本地再次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①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录用人员花名册”;②在被录用人员手册上登录就业情况(登录后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③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属于下岗职工,同时通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对有就业经历的个体劳动者:①凭有关就业证明在手册上登录就业情况(登录后手册由个人或劳动事务代理单位保管);②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录用备案/流动就业登记(登录)
  对招用初次在本地就业的外地人员的用人单位:①审核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录用人员花名册”;②审核收存用人单位代交的“流动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就业人员有关证件,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进行流动就业登记,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③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④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对招用再次在本地就业的外地人员的用人单位:①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录用人员花名册”;②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审批/入境就业登记
  对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①审核用人单位代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查验台港澳人员有关证明,符合在内地就业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盖章批准;②为就业人员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③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
  对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①审核用人单位填写,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查验拟聘用的外国人有关证明,符合聘用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盖章批准;②向用人单位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③外国人入境后,审核收存用人单位代交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查验用人单位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的职业签证,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④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

  2.失业管理
  失业管理包括对用人单位解聘人员的情况进行备案,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等。本项管理的主要作用是掌握全社会失业状况,对失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为制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提供依据。失业保险与失业管理密切结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拨付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失业管理联接就业管理和职业介绍。
  --解聘备案
  对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①收存用人单位填写的“解聘人员花名册”;②检查被解聘人员手册(用人单位在手册上登录解聘情况);③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是: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没有工作而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城镇劳动者。对失业登记范围内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①审核本人填写的“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本人证件和有关证明;②符合就业准入条件和失业人员条件的登记为失业人员;③为失业人员办理手册,失业人员可凭手册求职、接受减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失业登记范围内就业转失业的人员:①审核本人填写的“失业人员登记表”,查验本人证件和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②符合失业人员条件的登记为失业人员,在其手册上作相应记载,失业人员可凭手册求职,接受减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③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指导其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日常管理
  对办理了失业登记,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①为其代管档案,根据需要出具个人情况证明;②对失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指导,帮助联系接受就业服务和培训;③提供其他有关服务。

  3.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业务包括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对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等。这项服务的主要作用是沟通供求双方的相互联系,缩短求职和招聘时间,并通过信息发布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职业介绍联接就业管理、失业管理和推荐培训。
  --求职登记
  对自愿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劳动者:①审核求职者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查验本人手册和有关证明(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须查验职业资格证书);②登录求职信息。
  --招聘登记
  对自愿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①审核用人单位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查验用人单位有关证明;②登录招聘信息。
  --职业指导
  对要求接受指导或需要指导的求职者:①进行政策咨询和岗位信息咨询;②进行职业能力测评,指导设计求职计划,辅导求职方法;③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负责推荐培训的部门。
  对要求接受指导或需要指导的用人单位:①进行政策咨询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咨询;②辅导招聘方法,指导对招聘对象进行职业能力测评。
  --信息发布
  对全社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以专用海报、广告栏、活页夹、大屏幕、计算机终端、大众媒体等多种形式,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和求职信息。
  --查询服务/信息匹配
  对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①按照求职者或用人单位的查询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供求信息;②主动将已登记的求职和招聘信息相互匹配,找到相互符合条件的信息。
  --推荐介绍
  对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①根据求职者、用人单位选择的信息,与登记人员或单位联系,开出“推荐信”,介绍面谈;②根据信息匹配的结果,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联系,开出“推荐信“,介绍面谈。
  --现场招聘
  对要求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现场招聘的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台位,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当面进行双向选择。
  --跟踪服务/信息反馈
  对已接受推荐介绍服务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①与用人单位联系,了解推荐的求职者面试结果;②介绍成功的,撤消登记,修改招聘信息和求职信息;通知负责就业管理的部门;③介绍不成功的,可安排再次推荐介绍,或接受职业指导。

  4.推荐培训
  推荐培训业务包括确定和管理减免费职业培训项目,推荐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等。这项服务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就业。推荐就业联接职业介绍。
  --培训项目招标
  ①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情况,确定减免费培训项目;②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投标;③通过一定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与其签定委托培训协议。
  --培训信息服务
  ①定期公布减免费培训项目中标单位和培训安排;②根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查询要求,或根据其需要,提供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设置的有关信息;③汇集掌握在培学员的信息,应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推荐培训报名
  ①根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情况和要求,发给“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培训推荐报名表”,指导其填写,并签注意见;②介绍其到中标的培训机构报名。
  --培训效果考核
  ①制定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等具体考核指标;②根据考核指标,对减免费培训项目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估。
  --培训经费拨付
  对培训实际效果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按委托培训协议拨付补贴经费。
  --培训学员就业服务
  ①培训期间,向学员提供相应岗位信息;②组织学员提前进行求职登记;③帮助结业学员统一联系用人单位。

  5.劳动事务代理
  劳动事务代理指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委托,代表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就业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相关劳动人事或社会保险事务,主要包括代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代开证明和代办其他劳动事务。这项服务的主要作用是延续劳动者的职业档案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劳动事务代理联接就业管理。
  --代管档案
  对自愿接受服务的劳动者:①根据有关协议,为其保存和管理档案;②代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个体劳动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或就业登录。
  对自愿接受服务的用人单位:①根据有关协议,为其聘用的人员保存和管理档案;②为其聘用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或就业登录;
  --代办社会保险手续
  对自愿接受服务的劳动者:①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费。
  对自愿接受服务的用人单位:①为其聘用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②为用人单位和其所聘用的人员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费。
  --代开证明
  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需要,开具有关个人证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