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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1 生效日期: 2004-09-11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加速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35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参加房改购房时, 可享受如下政策: 
  1. 凭市房改办的相关手续提取购房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用来交纳购房款; 
  2. 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交纳房改购房款。 
  二、低保户和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有困难的职工, 可享受分期付款政策: 
  1. 参加房改购房时, 首付额须达到购房款总额的50%,余款须在两年内一次性补齐或分二次等额补齐, 房款补齐后即可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书; 
  2. 购房职工到其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经市房改办审核后, 购房者与产权单位签订分期付款协议; 
  3. 从购房职工首付50% 购房款, 并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的次月开始, 停交公有住房租金, 比照个人产权住房交纳其它费用。若付款协议到期后, 职工未能补齐购房余款的, 原房屋则仍按公有住房收取租金, 在补齐停交的租金后可取回首付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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