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流通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 2004-07-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4]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大力推进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25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粮食流通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库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库的仓容量不得少于100吨。 
  3?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的检化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保管能力。 
  (二)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1?年粮食收购量在50吨以上。 
  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以上。 
  年粮食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符合上述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时,须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 2?资信证明;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4?保管和检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检化验仪器、设施证明。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对具备条件的,由批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的其他有关问题,依据国家粮食局、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执行。 
  二、认真落实粮食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数量须保持其年粮食经营量的5%。当市场粮食短缺粮价暴涨,政府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时,粮食经营者的最高库存不能超过正常库存量的150%。当市场粮食过剩粮价低于生产成本时,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正常库存量。 
  所有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库存等经营情况,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各类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要认真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 
  三、转变职能,做好对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全面放开的新形势,大力培育和发展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支持和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粮食收购、销售和经营活动,对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者要一视同仁,加强服务,促进粮食市场多元主体的形成。 
  各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审核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落实粮食经营者的最高和最低粮食库存义务,主动配合质监、卫生部门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制定的具体条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促进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无照和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违反库存规定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对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职能。对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转换职能,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为管理全社会的粮食经营企业;由过去管理国有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改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行为规范;由过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改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法制化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开放的粮食市场体系。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