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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8 生效日期: 2004-07-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4]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率先在主产省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市场价格机制初步建立;粮农直补积累了成功经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粮食产业化经营初具规模;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有所加强。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思路和“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适应全国全面放开粮食市场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二)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指定粮食经营企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收购。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以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为龙头,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省、市、县三级粮食批发市场体系。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继续办好农村集市粮食贸易。加快电子商务建设,构建粮食流通快速通道,降低粮食物流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 
  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四)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建立对粮农直接补贴的有效机制。2004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40%即4.34亿元,补贴标准为每亩11元。2005年,按计税面积的100%和每亩11元的补贴标准包干使用粮食直补资金。2006年,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使用于直补的资金达到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50%。 
  (五)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粮农收入的作用。补贴款可以抵扣农民应缴的农业税,也可以直接补给农民。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六)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全省力争2005年底前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 
  (七)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独资、绝对或相对控股方式,整合粮食储备、军供、购销、加工、批发、产业化龙头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等优质资产。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每个县市按经济区域改造或重组1一2家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储备和军供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对地处偏僻、无发展潜力的国有粮食企业予以撤销关闭。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附营企业依法破产。改制后的粮食企业要形成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人治理结构。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广订单粮食,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八)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资产重组等方式,鼓励民营资本和其他投资者参与国有粮食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以及民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 
  (九)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规范的企业经营考核体系,有条件的可推行经营者年薪制。鼓励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总额可占内部员工股额的50%以上。按规定需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转为企业股份。 
  (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 
  (十一)以2000年粮食企业职工人数为基数,在中央批准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职工分流安置补助。 
  (十二)明晰企业产权,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按“谁投资,谁所有”和“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界定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产权,明确资产和债务、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在不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贷款的前提下,用好核呆、打捆还债、债转股、土地转让变现、上市、兼并、解困等政策,做好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剥离和新老切断、债务重组工作,实现增资减债。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按照产权主体多元化和股本结构合理化的要求进行股权设置。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三)认真处理“老人”问题。按照减员分流、合理补偿,政策扶持、适当补助,依法依规处置资产、筹措改革成本的原则,2004年全省粮食企业按政策完成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四)慎重处理“老帐”问题。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对1998年5月底以前发生、并已审计核实的政策性挂帐,除争取中央再延长消化期限外,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50%挂帐利息,仍按原规定和原比例分级负担,由财政预算安排,不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199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财务挂帐,按国家统一政策组织清理,政策性挂帐清理期限为1998年6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但按保护价收购的已销和未销高价位“老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费用支出、陈化粮价差亏损、粮食合理损失损耗、政府因灾借粮损失、符合规定的改革改制成本支出以及上述各项利息支出的清理至2004年6月30日。本次财务挂帐清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参加,制定统一的清理办法,具体清理工作按照粮食市州长责任制的要求,由市州政府组织实施,省政府组织督查。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按照国务院规定从企业剥离,由县市区粮食局集中管理,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统筹消化本金的具体办法将按国家要求另定。企业自行消化的经营性亏损挂帐占用贷款,按照“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的原则划转到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限期消化挂帐本金和利息。 
  (十五)积极处理“老粮”问题。要按照新老划断、锁定库存,明确政策、限期销售,价差挂帐、逐步消化的原则,将全省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的库存老粮在2004年底前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计划和有关具体规定按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价差挂帐纳入本次统一清理。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 
  五、改善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 
  (十六)农发行要保证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粮食储备贷款。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和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粮食企业承担退耕还林、救灾、军供等政策性任务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按照地方政府委托粮食企业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有关文件和计划,要及时、足额提供粮食调控贷款。对在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所需资金,要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择优发放粮食流转贷款。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方式由农发行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和不同的贷款种类确定。粮食储备贷款和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粮食流转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风险承受力较强的企业,也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十七)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农发行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支持。对粮食企业所需大型粮食仓储设施和批发市场建设资金,坚持以效益为前提,根据项目法人的还款能力发放粮食仓储设施贷款。 
  (十八)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九)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在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要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发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二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要严把陈化粮购买资格准入关,陈化粮食购买资格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省政府将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和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十一)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必要时,省政府将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辖区内粮食收购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经营企业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由物价部门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价。 
  (二十二)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切实加强对陈化粮食的监管,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质量、卫生的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作用,同时也要依法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四)粮食行政部门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十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国土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用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十六)健全市州、县市区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全省确定地方储备粮总规模20亿斤,其中省、市县级储备粮各10亿斤。省级储备粮2004年到位8亿斤,2005年再到位2亿斤。市县级储备在2005年全部到位。按照相对集中、有利调控、保障安全原则,合理布局储备网点。对省级储备粮购进、增储和轮换,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逐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运作。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对代储的中央储备粮、省市储备粮的库存管理,确保库存真实、帐实相符。 
  (二十七)继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和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对政策性挂帐的利息补贴,即陈化粮挂帐利息支出、按保护价购进粮食发生价差亏损挂帐的利息支出、1998年6月以后政策性亏损挂帐的利息支出;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的利息费用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省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部批准额度下达的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市州按照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支出。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使用范围内的开支时,由市州政府申请借款,经省政府审核后,从中央下达我省的借款资金中解决,并由市州政府承诺,3年后负责归还。 
  (二十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应关系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保障预案。同时监测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储备、进出口及国际局势等变动情况,实行相关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当出现粮食供求紧张状况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保证市场供应。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二十九)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抓紧制定《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三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在国家和省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市州、县市区长责任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三十一)实行市州长责任制。市州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产市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主销市州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地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局面。二是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确保直接补贴资金落实到农户手中。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省内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搞好余缺调剂。发展跨省贸易,主动与主销省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四是建立和管好市州、县市区储备,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规模,保证储备粮品质好、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七是积极支持农发行履行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收购资金贷款安全。各市州长应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十二)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合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可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十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调整和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三十四)各市州要按照本意见制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均以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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